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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贷业务计征营业税时如何确定营业额

2003-04-09 14:58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转贷业务是指将借入的资金贷给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包括将吸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存款以及自有资本金贷给他人使用的业务。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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