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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学(2013.08.09)

2013-08-09 16:27  【 】【打印】【我要纠错

【考点精讲】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一般规定(税收相关法律)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既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期限;(2)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疑难问题解答】

税务代理的确立和变更(税务代理实务)

1.确立

(1)确立的前提:

①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②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③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④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2)确立程序及形式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第二阶段:委托代理协议书签约阶段

2.变更

(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

(2)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的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注意:必须修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并经过委托方和受托方以及注册税务师共同签章后生效

【易错易混辨析】

对于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的征税规定如何区分?(税法Ⅰ)

解答:(一)伴生矿(同矿床内):以主产品的矿石名称作为应税品目。例如攀枝花钢铁公司所属攀枝花矿山公司开采的钒钛磁铁矿,它是以铁矿石作为主产品的元素成分,其钒钛是作为副产品伴选而出的,因此只以铁矿石作为应税品目。

(二)伴采矿(同矿区内):征收资源税。伴采矿量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伴采矿量小的,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伴选矿(选矿中的副产品):不征税资源税。

(四)岩金矿:原矿已纳过资源税,选冶后形成的尾矿进行再利用的,只要财务和实物操作上同应税原矿明确区分,不再征收资源税;划分不清的,按原矿征。

【历年考题剖析】

2009年1月,A企业向某公司出租闲置仓库,签订出租合同中注明的租金每月4万元,租期未定:接受某公司委托加工一批产品,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中注明原材料由A企业提供,金额为200万元,另外收取加工费30万元;签订的运输合同中注明运费2万元、保管费5000元。该企业2009年1月应缴纳印花税( )元。(税法Ⅱ-单选题-2010年)

A.765

B.770

C.1165

D.1170

答案:B

解析:对于租期未定的租赁合同,暂按5元贴花;加工承揽合同,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而且原材料的金额和加工费金额分别在合同上分别记载的,应分别按购销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计税;如果一份合同载有一个或几个经济事项,可以同时适用一个或几个税率分别计算贴花,所以运输合同中运费金额按照运输合同计税贴花,保管费按照仓储保管合同计税贴花。

应纳印花税=5+200×0.03%×10000+30×0.05%×10000+2×0.05%×10000+5000×0.1%=770(元)

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4章“印花税的计算”知识点。正保会计网校2010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Ⅱ)》课件考试中心模拟试题(三)实验、精品班单项选择第29题、2010年梦想成真《应试指南-税法(Ⅱ)》模拟试题(一)计算题(二)第76小题、2010年梦想成真《全真模拟试卷-税法(Ⅱ)》全真模拟试题(一)单项选择32题考核相同知识点。

【答疑精华】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形成的差异的处理(财务与会计)

对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来说,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

(1)如果企业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则:

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故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

因确认投资损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果在未来期间逐期分回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免税,也不存在对未来期间的所得税影响(注意是在拟长期持有的情况下)。

因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的变动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长期持有的情况下,预计未来期间也不会转回,故也无需确认所得税影响。

所以,在企业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备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2)如果企业改变持有意图拟对外出售,则: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在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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