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点精讲】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税收相关法律)
(1)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是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一般规定,包含三层含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必须具有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目前,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社会主体,如,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等,以及经授权的某些事业组织,如证监会、保监会等,均属此类组织范畴,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行政机关。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所谓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将其行政职权的一部分交给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行使的行为,接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受委托行为,对外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疑难问题解答】
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税务代理实务)
解答:具体分两种情况处理:全额、部分(定额、定率)
(1)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
应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或个人应当代付的税款。
计算公式为: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上式中,公式①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率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②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
第一种: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
①应纳税所得额=雇员所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种:雇主为其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是指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上式中,公式①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率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②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易错易混辨析】
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的区别(税法Ⅰ)
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义务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这种方式一般是针对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者很难控管的领域。
代收代缴的一般有(委托加工)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如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加工产品的税款。
代扣代缴是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从纳税人持有的收入中扣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一种纳税方式。包括:(1)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和个人;(2)为纳税人办理汇总存贷业务的单位。
代扣代缴的一般有个人所得税,如对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收入的单位从收入中扣取应纳税款。另外在税法Ⅰ的资源税中也有代扣代缴的情况。
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的区别: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从中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在与纳税人的经济往来中收取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
【历年考题剖析】
下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税方法中,符合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的是( )。(税法Ⅱ-单选题-2010年)
A.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5‰
B.对账册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C.个体工商户为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开发新产品而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D.个体工商户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而购置测试仪器和实验性装置发生的购置费,允许全额在发生当期扣除
答案:A
解析:选项B,对于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选项C,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选项D,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超出上述标准和范围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答疑精华】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特殊情况处理原则(财务与会计)
1.辅助费用资本化的处理
对于企业发生的专门借款或一般借款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
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处理
由于企业取得外币借款日、使用外币借款日和会计结算日往往不一致,而外汇汇率又在随时发生变化,因此,外币借款会产生汇兑差额。相应地,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外币借款所产生的汇兑差额,是购建固定资产的一项代价,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而除外币专门借款之外的其他外币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