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点精讲】
专用发票开具范围(税法Ⅰ)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销售情形之一,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下列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
③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5)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6)销售旧货。
【疑难问题解答】
企业所得税中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各分支机构和总机构预缴税款的金额是如何计算的?(税法Ⅱ)
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对于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这三个比例是固定的,需要记住。
【易错易混辨析】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表编制时易错易混项目(财务与会计)
1.资本化的借款利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以及分期付款构建固定资产各期支付的款项属于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不记入“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中。
2.购买股票和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在“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反映。
3.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中的营业单位是指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等。
4.处置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应该记入“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中。
【历年考题剖析】
根据行政法理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有( )情形的,属于违反实质合法性原则。(税收相关法律-单选题-2010年)
A.违反法定程序
B.超越行政职权
C.明显考虑不相关因素
D.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相对于传统理论中的形式合法性原则来说,这实际上是一种实质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包括以下内容: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行政行为应符合比例原则要求;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观念。
提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相对于传统理论中的形式合法性原则来说,这实际上是一种实质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应符合比例原则要求,这是2012年教材新增加的内容,复习时要予以注意。
点评:本题考核行政法基本理论概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知识点。该知识点在2010年“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应试指南-税收相关法律》第一篇第一章同步训练单选第2题中进行了考核。正保会计网校2010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课件考试中心的模拟题(二)单选第2题也考核了本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