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点精讲】
审计业务约定书特殊考虑的事项有哪些?(审计)
1.考虑特定需要
如需要利用其他专家工作的安排;与内部审计人员的协调;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如存在)沟通的安排等事项应特别约定,便于审计工作的开展。
2.组成部分的审计。如果母公司的注册会计师同时也是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下列因素,决定是否向组成部分单独致送审计业务约定书: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委托人、是否对组成部分单独出具审计报告、与审计委托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母公司占组成部分的所有权份额、组成部分管理层相对于母公司的独立程度。
3.连续审计
对于连续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评估是否需要对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作出修改,以及是否需要提醒被审计单位注意现有条款。
4.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
在完成审计业务前,如果被审计单位或委托人要求将审计业务变更为保证程度较低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予以变更。
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同意变更业务。
业务的变更的原因:
(1)环境变化对审计服务的需求产生影响;
(2)对原来要求的审计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
(3)无论是管理层施加的还是其他情况引起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上述第(1)和第(2)项通常被认为是变更业务的合理理由,但如果有迹象表明该变更要求与错误的、不完整的或者不能令人满意的信息相关,注册会计师不应认为该变更是合理的。
【疑难问题解答】
计提法定公积金时,如何理解“这种补亏是按账面数字进行的,与所得税法的亏损后转无关”?(财务成本管理)
解答:首先应明确如何计提法定公积金:如果期初未分配利润为贷方余额,即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计提的法定公积金=本年净利润×10%;如果期初未分配利润为借方余额,即存在年初累计亏损,计提的法定公积金=为正数的可供分配利润×10%。
由此可看出,计提法定公积金与税法中的亏损弥补规定无关。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某企业本年初的累计亏损为100万元,其中有20万元是近五年内发生的亏损,而另外的80万元是五年前的亏损,则“期初未分配利润”的账面余额为100万元(在借方);假设本年的利润总额为500万元,除弥补亏损调整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00-20=480(万元),应缴所得税=480×25%=120(万元),净利润=500-120=380(万元)。可供分配利润=380-100=280(万元),计提的法定公积金=280×10%=28(万元)。
由此可看出,计提法定公积金时,相当于对于以前年度的亏损,无论是五年内还是五年前发生的一律用净利润弥补,这种补亏是按账面数字进行的,与所得税法的亏损后转无关。
【易错易混辨析】
1.股东、债权人和权益投资人区别(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股东和权益投资人是一个意思,都是投入资本进入企业,不需要企业将投入的资本偿还,除非清算。债权人是借债给企业,企业最后是需要偿还这笔债务的。
2.增值型现金短缺与减损型现金短缺(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增值型现金短缺:处于财务战略矩阵的第一象限,公司业务可以为股东创造价值,但自身经营产生的现金不足以支持销售增长,会遇到资金短缺问题。减损型现金短缺:处于财务战略矩阵的第四象限,公司业务会减损股东财富,由于增长缓慢遇到现金短缺问题。
3.资本成本与投资资本的区别(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资本成本是筹资者的筹资费用和用资费用。
投资资本是投资者的出资额,比如说股权资本1000万,债权资本1000万等,就表示股东出资1000万,债权人出资1000万。
【历年考题剖析】
位于县城的某商贸公司2010年12月销售一栋旧办公楼,取得收入1000万元,缴纳印花税0.5万元,因无法取得评估价格,公司提供了购房发票,该办公楼购于2007年1月,购价为600万元,缴纳契税18万元。该公司销售办公楼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为( )。(税法-单选题-2011年)
A.639.6万元
B.640.1万元
C.760.1万元
D.763.7万元
答案:C
解析:销售旧的办公楼需要交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1000-600)×5%×(1+5%+3%)=21.6(万元);因为无法取得评估价格,所以按照购房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扣除,600×(1+4×5%)=720(万元);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所以可以扣除的金额合计数为720+21.6+18+0.5=760.1(万元)。
【答疑精华】
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延期偿还债务,但延期后债务人仍然按照原债务的账面价值偿还的,是否属于债务重组?(会计)
这种情况不属于债务重组。按照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它强调债权人向债务人作出让步,即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让步的结果是,债权人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获得债务重组收益。如果债权人未发生让步,包括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公允价值等于或大于债务的账面价值,或债权人收到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公允价值等于或大于债权的账面价值的情况,都不属于债务重组,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进行会计处理。
“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