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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学习笔记:专利权的出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2/08/27 14:06:4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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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登记

  (1)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2.撤销与注销

  (1)专利权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

  (2)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

  3.放弃专利权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办理专利权放弃手续。

  4.转让或者许可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或者专利实施合同备案手续。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出质的专利权的,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设定质权后,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未经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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