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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听到的“房土两税”,其实是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组合称呼”——一个管房子、一个管土地,是许多纳税人绕不开的两个常见税种。这俩“搭档”具体是啥、怎么缴纳、有啥讲究?一起往下看!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从价计征: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019年1月1日之后,本市扣除比例为30%。)
房产税从租计征: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12%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6号),分为五个纳税等级:(一)内环线以内区域:一至三级;(二)内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区域:二至四级;(三)外环线以外区域:三至五级。各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税务局确定并公布。各纳税等级区域的税额标准如下: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二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三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四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五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
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
出租、出借房产: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
房产税:
自建的房屋:建成之次月起计征。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计征。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的耕地: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
征收的非耕地: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减 征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时,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 征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免征房产税。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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