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计提比例依据什么规定的
工会经费计提比例的法定依据
工会经费计提比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及全国总工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相关解释确定。

根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该“工资总额”指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所界定的范围,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费用等非工资性支出。
需注意的是,该2%为法定上限比例,其中60%由单位直接划拨至本级工会账户,40%上缴上级工会;实际执行中不得擅自降低比例,否则构成未足额拨缴,可能面临工会组织追缴或行政督促。
常见问题
制造业企业将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纳入工会经费计提基数是否合规?答:不合规。依据全总财发〔2017〕1号文,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其工会经费应由派遣单位按2%计提并拨缴;用工单位仅就本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工资总额计提。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改革后,“绩效工资”是否计入工会经费计提基数?答:是。只要纳入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的绩效工资,均属于计提基数;但一次性发放的科研奖励、人才津贴等明确列为“不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除外。
小微企业享受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是否意味着无需计提?答:否。返还系事后财政或上级工会的补助行为,计提义务仍须履行;未计提即无返还基础,且税务稽查中仍将核查会计凭证中“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科目是否足额计提与列支。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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