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交保险会计分录怎么写
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会计处理规范
事业单位为职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需严格区分单位承担部分与个人承担部分,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单位负担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费,计入“业务活动费用”或“单位管理费用”科目,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社会保障缴费,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从职工工资中代扣的个人缴费部分,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实际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时,按总金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贷记银行存款。需注意: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单位缴费部分通常由财政授权支付,对应科目为“财政拨款收入”与“财政拨款预算收入”,须同步进行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双分录处理。
常见问题
事业单位为编外聘用人员缴纳社保,是否可计入“业务活动费用”?答:可以。依据《政府会计制度》,编外人员若纳入单位统一人事管理并签订劳动合同,其社保单位负担部分应计入“业务活动费用——劳务费”或“单位管理费用”,不得列支“其他支出”。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用事业收入缴纳社保,是否影响非财政拨款结余?答:是。使用事业收入支付社保费用,直接减少“事业收入”对应的“本期盈余”,进而影响“累计盈余——非财政拨款结余”,需在年末结转时准确区分财政与非财政资金来源。
事业单位补缴往年社保滞纳金,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滞纳金属于行政罚款性质,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应借记“其他支出——罚没支出”,贷记“银行存款”,且不得税前扣除,也不得使用财政拨款资金列支。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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