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可以转回吗
会计准则下的减值转回限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时,一旦计提减值准备,后续期间不得转回。

减值损失确认后,账面价值减少,未来即使公允价值回升或租金收益改善,也不得通过损益表恢复原减值金额。若后续处置该资产,则累计已确认的减值准备随账面价值一并结转,影响处置损益。
需注意: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则不计提减值准备,因其账面价值始终按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调整,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自然不存在减值转回问题。
常见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持商业物业划分为投资性房地产后,若因市场下行计提减值,两年后区域商圈复苏、估值显著提升,能否在财报中恢复减值?答:不能。依据准则第8号第十条,成本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无论后续公允价值是否回升或经营状况改善。
持有型REITs底层资产含大量投资性房地产,在基金净值计算中是否允许考虑减值转回因素?答:基金层面估值需遵循《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其底层资产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公允价值模式下无减值,成本模式下减值不可转回,因此净值计算中不得基于估值回升调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
境外上市企业同时执行IFRS 9与CAS,对同一投资性房地产在不同准则下减值处理是否存在差异?答:存在本质差异。IAS 40允许公允价值模式下不确认减值;而IFRS 9不适用于投资性房地产;但关键在于:IAS 36虽允许部分资产减值转回,明确排除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与CAS保持趋同,均禁止转回。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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