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税金及附加附件会计分录怎么写的
计提税金及附加的会计分录逻辑
企业按月或按季计提应缴纳的税金及附加时,需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期税费义务。

主要涉及的税种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部分情形下)、资源税等,但不包含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前者按年度汇算清缴,后者为价外税,不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计提时标准分录为: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其中,计税基数通常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附加税率分别为:城建税7%(市区)、5%(县城)、1%(乡镇);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各地略有差异,以省级规定为准)。
例如:当期应纳增值税100,000元,位于市区,则城建税=100,000×7%=7,000元;教育费附加=100,000×3%=3,000元;地方教育附加=100,000×2%=2,000元;合计计提12,000元。
常见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阶段是否需计提税金及附加?答:需计提。虽未确认收入,但根据财税〔2016〕68号及国税发〔2009〕31号,预收款已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进而触发城建税及附加的计提义务,应按预缴增值税额同步计提并计入“税金及附加”。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时,“税金及附加”是否为零?答:不一定。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则无增值税应纳税额,相应地城建税及附加计税基础为零,可不计提;但若存在其他应税行为(如转让不动产、出租房屋等),仍须就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提附加税费。
出口企业“免抵退”产生的免抵税额,是否需计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答:需要。根据财税〔2005〕25号及财税〔2007〕94号,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税额,视同实际缴纳增值税,应作为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依据,及时计提并申报缴纳。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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