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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个人所得税法深度剖析和案例实务 | 2018-12-06 19:30:00.0 2018-12-06 19:30:00.0~2018-12-06 2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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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大纲
一、个人所得税的地位和近几年税收收入占比
1.个人所得税的地位;
2.近几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
二、历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正
三、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五大关键变化
1.第一大变化,就是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涉及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而且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除了专项附加扣除外,每一类扣除都有一个“名分”,比如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第二大变化,就是税率结构优化。这个主要表现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累进税率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低端税率的区间拉大;
3.第三大变化就是征管方式重大变革。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对每一个纳税人实名认证;自行申报与扣缴申报相结合;汇算清缴制度;后续管理;信用管理;
4.第四大变化,完善涉外政策。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标准从365天改为183天,确定多种所得的来源地标准、取消外籍人士13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引入反避税条款、境外境内所得实行合并计税,统一扣除。这里还涉及一个分年过渡到统一的专项附加扣除;
5.第五大变化,健全社会配套。实现四个支撑:法律支撑(预计明年四月会修改征管法)、信息支撑、信用支撑、技术支撑。
四、新个人所得税法逐条详解及具体变化
1.明确及修改居民个人纳税人和非居民个人纳税人以及判定标准;
2.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修改为“经营所得”;
3.删除“其他所得”项目;
4.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劳动性所得规定为“综合所得”;
5.优化调整税率结构。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
6.免税项目增加退役金;
7.新增和修改对基本养老金、离退休费等的表述;
8.修改了对其他免税所得范围的批准机关;
9.明确和调整了减税项目的决定机关;
10.修改了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费用扣除的规定;
11.设立专项附加扣除。新增“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为专项附加扣除;
12.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3.直接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予以明确;
14.取消“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
15.抵免额更加准确,而且与企业所得税法保存一致;
16.新增反避税规定;
17.新增个人纳税人识别号及使用等规定;
18.新增和调整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规定;
19.新增扣缴人向纳税人提供已扣税款情况的义务;
20.新增和修改代扣代缴税金的表述(如预扣预缴等);
21.新增居民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规定;
22.明确非居民纳税人不实行汇算清缴;
23.新增和调整了纳税申报规定;
24.新增和调整了相关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的规定;
25.新增注销中国国籍清税制度;
26.完善扣缴申报和汇算清缴退税规定;
27.新增各相关部门协税及提供相关信息的规定;
28.新增转让不动产、股权时必须先履行纳税义务;相关登记机关应当查验完税凭证再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股权变更登记的规定;
29.新增将守法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的规定;
30.修改对外币的表述;
31.增加报备规定;
32.新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处理。
五、工资、薪金所得和经营所得税率的变化
1.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的变化;
2.经营所得税率的变化。
六、2018年第四季度过渡期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财税〔2018〕98号)的具体规定
1.2018年第四季度过渡期,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2.2018年第四季度过渡期,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具体内容详解
1.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如何解决;
2.纳税人11月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如何解决;
3.10月和11月份申报错误的如何纠正;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12月份如何进行正确申报;
5.如何正确理解“税款所属月份”。
八、2018年度的年终奖是10-12月份发放还是2019年发放节税。
九、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代开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
十、总结
学员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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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直播课程开课前,甲方如不满意课程内容且未超过课程总时长的10%,可免费申请更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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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课程退换政策:网校课程为服务类商品,购买后无任何在线学习及下载使用记录,可享受“7天无理由退款/换课”;
2.5.8 如需发票,请在报名交费后1年内提交申请,逾期将不予办理。
3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权利
甲方在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交纳全部学习费用后,有权利享受乙方为“30天/90天/180天”学员所提供的教学及辅导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以乙方网站公示的招生方案为准。
3.2 义务
3.2.1 甲方应按时、全额交纳学习费用;
3.2.2 甲方对于乙方提供的学习课程,应保证只供甲方个人单独学习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公开课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学习课程、与他人共享学习账号、将自己的学习账号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将学习课程公开播放、传播下载的课程及讲义、资料、或以任何方式供多人同时使用。若甲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的学习权限将被乙方无条件立即关闭,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同时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其他一切法律后果。
4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权利
4.1.1 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相关条款获得甲方交纳的相应学费;
4.1.2 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获得、持有和核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信息、资料。
4.2 义务
4.2.1 乙方应提供本协议规定的辅导服务;
4.2.2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均能够正常使用;但是因不可抗力以及甲方的原因造成不能正常使用乙方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运营商提供的网络中断、甲方不具备上网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不具备软硬件条件或者软硬件故障)等,则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 特殊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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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不可抗力
6.1 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协议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协议一方或双方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事件。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网络中断、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6.2 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则该方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6.3 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若有可能,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对方(乙方可以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凡违反此通知义务且不履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须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4 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曾受不可抗力影响而未能履约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恢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7 争议的解决
7.1 本协议的内容、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7.2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则双方应首先进行友好协商解决。
7.3 如果某一争议未在一方首次提出协商之日后 30 日内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
8 完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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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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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乙方为甲方开通本协议中甲方所报课程听课权限之日起至所报课程规定学习期限到期为止。
11 其他约定
11.1 本协议采用电子协议形式,凡购买开放课堂会计实务课程辅导视为同意并签署本协议。本协议自甲方成功付费购买乙方本协议课程之后即生效。
11.2 如甲方通过补差价的方式升级到开放课堂其他会计实务课程,类别价格高于本课程以外的辅导课程,则本协议自甲方课程升级至辅导班次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甲方课程升级后的新班次协议书为准。
11.3 本协议生效后,非经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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