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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宁人社发〔2025〕116号

来源: 宁夏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 编辑:水冰月 2026/07/06 17:34:1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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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

宁人社发〔2025〕116 号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经济系列、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工艺美术系列职称评审条件》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及电话: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周雷0951-6363589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毛志明0951-5099008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价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释放经济专业人员创新创业活力,根据中央及自治区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灵活就业人员中从事工商管理、企业管理、工业经济、农业经济、宏观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旅游经济、建筑和房地产经济等经济相关专业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其中高级经济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经济师采取评审方式。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或在近5个工作年度内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四)继续教育学时要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

(五)身心健康,具备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申报专业需与从事工作一致。

第五条 申报高级经济师的条件及要求

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开展。有扎实的经济理论与分析能力,能够开展经济政策研究与实务操作,具有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及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来宁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并聘任到经济师职责相关岗位上满5年;

3.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10年以上,取得并聘任到经济师职责相关岗位上满5年;

(二)专业工作能力与理论研究水平

任经济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及以上,其中1-9条中至少具备2条:

1.连续3年以上主持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或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相关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连续5年以上参与经济工作,解决过经济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和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关键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操作性意见,或为提高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与决策水平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较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需提供由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相关材料);

2.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组织对大中型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制定实施方案,解决重大经济运行项目中的复杂疑难问题;

3.主持完成技术引进、科研设计、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重大咨询、评估、科研课题等业务工作,并取得较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4.参与完成国家或自治区级、部级重点研究项目、课题或国际合作项目;

5.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主持、参加编写行业规划、标准、重大经济工作政策法规,并实施;

6.主持编制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编制完成地(厅)级及以上或大、中型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纲要;

7.作为负责人或执笔人完成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行业主管厅(局)安排的经济考察、调研报告,调研成果被有关厅局、地方政府采纳应用2项或获得自治区领导肯定性批示;

8.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的政策措施或合理化建议被单位采纳,明显提高了效率(效益),并受到自治区主管部门的表扬、肯定,或获本专业地(厅)级以上奖项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

9.作为主要参与人制定单位战略规划、重大工作实施方案、投融资方案、企事业改制方案、兼并重组方案、管理变革方案、经营机制变革方案等,并得到实践运用,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参与单位技术研发、项目管理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能够总结管理实践规律、发现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得到实践运用;

10.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字数不少于5000字);

1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字数不少于3000字);

12.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专业性论文2篇以上并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

13.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10万字以上专著(不包括编著、教材),且本人撰写在5万字以上著作,并附有国家版本数据中心“CIP数据核字号验证”的检索页;

14.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参与的大中型项目、独立撰写具有创新观点的项目、技术工作总结3篇以上(不包括一般性及按要求应编制的各类技术文件,每篇不少于3000字),技术总结须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由单位出具申报人独立撰写的证明;

15.独立撰写并经实践证明有重大指导意义或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措施、综合性经济规章、专项调查等经济分析报告,得到地市级以上政府或自治区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采纳;

16.在经济领域,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完成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专著、行业标准、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课题研究、经济活动方案、发展规划等,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理论3项及以上。

第六条 申报正高级经济师的条件及要求

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我区的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高级经济师及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并聘任到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

(二)专业工作能力与理论研究水平

在任高级经济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5项及以上,其中1-10条中至少具备3条:

1.从事经济研究或管理工作,主持完成国家级1项以上或自治区(部)级课题(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成果转化项目,重点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参与完成国家级2项以上或自治区(部)级课题(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成果转化、可行性评估项目,重点工程项目)3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结题,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区内领先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2.从事经济工作近5年内,主持制定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等2项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连续5年以上主持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或作为主要业务工作骨干连续10年参与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或连续10年主持小型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主持制定单位战略规划、投融资方案、企事业改制方案、兼并重组方案、管理变革方案、经营机制变革方案等,并得到实践运用并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或分项负责人)参与国家级、自治区(部)级3项以上项目的前期论证、建设管理、评估等工作,并达到预期目标;

5.主持完成2项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参与制定地(厅)级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或行业规划、经济政策课题研究,且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重要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等3项以上,经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作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在企业创立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1个以上,或自治区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2个以上,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作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在企业首次入围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或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或连续3年排名提升;

8.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经济领域重大项目(研究成果),获国家级奖项1项或自治区(部)级奖项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

9.主持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10.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技术研发、项目管理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能够总结管理实践规律、发现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得到实践运用,取得显著效果;

11.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字数不少于6000字);

12.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3篇以上(字数不少于3000字);

13.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专业性论文3篇以上并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字数不少于4000字);

14.主持完成经济技术或经济管理方面的研究报告4篇,公开出版发行后,对推动行业结构调整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和作用,得到业内认可;

15.主持完成在经济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专著、行业标准、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课题研究、经济活动方案、发展规划等4项及以上,并被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

16.公开出版具有个人独创内容对本行业专业发展有促进作用和借鉴意义并能代表个人工作实绩和创新成果的专著1部,其中本人亲自撰写的章节必须在10万字以上,并附有国家版本数据中心“CIP数据核字号验证”的检索页。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七条 对市场业绩突出、企业效益显著和社会贡献较大的非公企业高管人员或企业家,经考试合格后可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对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且能力水平和业绩成果突出的经济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宁人社发〔2022〕183号)中相关条件,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全职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入职满1年考核合格的,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直接评副高级职称。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近3年内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第九条 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与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职称评审提供的学历证书、继续教育、论文、业绩成果等材料的取得时间截止时间为申报时间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条 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全部责任,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奖项的认定

(一)国家级奖项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自治区(部)级奖项是指自治区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或奖励证书为准。

(二)地(厅)级奖是指由自治区党委、政府所属各厅、局、委、办各地级市颁发的成果奖以及被授权的行业协会举办的本专业评奖活动所颁发的成果奖(需提供授权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的认定

(一)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分别指经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订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二)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订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三)国家级、省部级重点项目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国家、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四)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和获奖文件为准。同一成果取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等级统计一次不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 著作和发表论文的认定

(一)公开出版的专著是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凡在论文汇编、编著、教材、图册或以笔名印发的著作均不属公开出版范围。

(二)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取得国家或自治区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凡在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属于公开发表范围。

第十四条 具备会计师、统计师、审计师、税务师、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估价师、咨询(投资)工程师、矿业权评估师等相关职业资格资历和工作业绩与经济师相同的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具备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审计师等职称资历和工作业绩与高级经济师相同的,可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职称。

第十五条 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高管指公司的经理、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指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经济管理类工作的单位负责人;主要骨干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工作的负责人或是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工作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区工艺美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传承创新能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工艺美术制作、工艺美术研究、工艺美术设计等领域的工艺美术人员。包括:雕塑工艺(含砚刻)、金属工艺、漆器工艺、家具工艺、花画工艺、剪纸工艺、编织工艺、结绣工艺、织毯工艺、印染工艺、珠宝首饰工艺、陶瓷工艺、烟花爆竹工艺及其他民族工艺、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艺术设计、数字艺术设计、轻工业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文化创意设计等。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按级别分为:助理工艺美术师(初级)、工艺美术师(中级)、高级工艺美术师(副高级)、正高级工艺美术师(正高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继续教育学时须达到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五)持续参加行业组织开展的工艺美术公共文化和社会教育等服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和行业认可。

第五条 申报助理工艺美术师的要求及条件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运用专业技艺知识独立完成一般性专业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艺难题;能独立完成具有一定水平的作品。

(一)学历和工作年限应具备下列要求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并经考察合格;

2.大学本科毕业或学士以上学位,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

4.中专(中职、职高、技校)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4年以上;

5.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0年以上。

(二)技艺实践知识或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品(产品)、设计项目入选自治区(部)级以上专业展览(包括同级行业协会、学会主办的展览);

2.本人被授予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3.获得自治区二级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

第六条 申报工艺美术师的要求及条件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工艺美术专业研究能力,能够独立撰写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能够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具有指导和培训助理工艺美术师的能力。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要求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2年;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大专学历,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4年;

4.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5年以上。

(二)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与业绩:

在助理工艺美术师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自治区(部)级或地(厅)级单位委托的工艺美术品或其他设计项目全过程;

2.参加国内外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引进与测试运行工作,个人在其中发挥了一定作用;

3.独立(或主持)完成工艺美术产品系列设计及制作2项或完成现代艺术设计2项;

4.所设计或创作的作品(产品)、工程设计项目在自治区(部)级(或同级行业协会、学会)主办的展赛、评比中获得三等奖以上者;

5.获市级以上社科奖1项或被县级以上政府采纳的工艺美术专业调查报告1篇以上;

6.参与编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自治区(部)级规范及规程被采纳并发布实施;

7.参与编写过工艺美术专业培训教材,承担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教学工作;

8.参与完成地(厅)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县区(局)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2项;

9.本人被授予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10.获得自治区一级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工艺美术中级职称:

(1)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发表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2篇以上;或参与编制完成行业标准或团体、地方标准1项以上;或参与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1项以上。

(2)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保留项目目录中的评比达标表彰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经省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省市级工艺美术类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以上5项。

第七条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的条件及要求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能够根据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能结合本专业文化内涵和创意元素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具有指导和培训工艺美术师的能力。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要求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来宁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

3.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的,可由2名正高级工艺美术师或本领域2名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破格申报;

4.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年限较长、未参评过职称、业绩贡献达到评审条件的,专职从事工艺美术申报专业工作满15年以上。

(二)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与学术理论水平

任工艺美术师期间至少具备下列条款中的3项以上,其中1-10项至少具备2项:

1.作为主要设计或技术人员,主持或完成过国家或自治区(部)级1项工程设计项目;

2.主持完成地(厅)级以上相关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完成自治区(部)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1项;

3.作为技术人员或主要设计人员,负责完成过大中型项目的设计、制作、实施、验收过程;

4.主持完成2项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的工艺品设计及制作;

5.一件(套)及以上作品被国家级或国家一级博物馆收藏(须出具正式的馆藏证书或认证证书);

6.所设计或创作的作品(产品)、工程设计项目在自治区(部)级(或同级行业协会、学会)主办的展赛、评比中获得二等奖以上者;或作品参加国家级专业展览1项,或者参加自治区(部)级专业展览2项;

7.所在单位或开办企业、产业带动就业与居民收入,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8.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以上;

9.本人被授予自治区(部)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10.获得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

11.在自治区(部)级及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发表的专业性论文并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或在国家核心期刊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

12.在国内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字数不得低于3000字),或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不包括编著、教材),其中合著本人撰写的章节累计在2万字以上的;

13.由本人负责或为主参与的大中型工艺美术工程项目单独完成撰写不少于3000字的具有创新、突出本行业新技术应用的技术工作总结3篇(非一般性及按要求应编制的各类技术文件),由1名行业内具有正高级职称且与申报人同专业的技术专家署名推荐,并给出推荐理由及意见;

14.在高等院校负责工艺美术相关专业或设计艺术类专业教学或建有大师工作室,对本专业人才的培养、对工艺美术教育与研究工作有突出贡献,并有详尽的教学档案和授课记录,或编写有教材、实践教学大纲等实训操作手册;

15.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评职称对论文可不作限制性要求,主要评价工作业绩和实际专业能力。

第八条 申报正高级工艺美术师的条件及要求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火灾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推动本专业发展;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等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较高的艺术成就,学术作风严谨,作品风格独特,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丰富的创作设计经验和深厚的艺术造诣及专业修养,具有把握本专业发展方向和开拓新发展领域的能力,主持完成新工艺新技术工作或在建立新学科新专业工作中成绩优异,在培养和指导本专业高级技术人员工作方面做出较大贡献。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

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可由4名正高级工艺美术师专家推荐破格申报。

(二)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与学术理论水平:

在任高级工艺美术师期间至少具备下列业绩中的4项以上,其中1-11项至少具备3项:

1.作为主要设计或技术骨干,主持或参与完成过国家级1项工程设计项目,或主持完成本专业自治区(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

2.作品获得国务院或国家部委批准(授权)的国际、国家级专业展览评比(包括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主办的)金奖(一等奖)1项及以上、银奖(二等奖)2项及以上;

3.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作品获得在自治区(部)级(包括同级行业协会、学会)主办的展赛评比中获得一等奖2项及以上;或作品参加国家级专业展览2次,或者参加自治区(部)级专业展览3次;

4.在研究培养工艺美术及相关专业人才方面有突出贡献(培养的专业人才至少有3名以上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并主持完成1项自治区(部)级以上教育工程质量提升工程项目;

5.本人主持的艺术设计(环境艺术等)获国际或国内自治区(部)级以上优质工程(设计)奖1项及以上;或主持完成具有重大影响现代艺术设计项目4项;

6.作品被国家级或国家一级专业博物馆馆藏机构认证1件(套)及以上(须出具正式的馆藏证书或认证证书);

7.两件(套)及以上作品被国家级或国家一级博物馆收藏(须出具正式的馆藏证书或认证证书);

8.在区内首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独立设计实施5000平方米以上工程项目,项目验收在良好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9.设计作品(产品)获得2项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排名第1),或获得4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排名第1),专利产品已批量化生产和销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0.在行业或院校,引进并推广国内外先进工艺品加工技术,为工艺美术技术革新和设计创新做出突出贡献者;

11.带动企业、产业或单位取得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2.先后2次在自治区(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发表专业性论文并被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

13.在国内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不得低于3000字);

14.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不包括编著、教材),其中合著本人撰写必须累计10万字以上;

15.由本人主持负责挖掘整理出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具有较高文化价值的10万字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资料(提供相关部门证明);

16.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评职称对论文可不作限制性要求,主要评价工作业绩和实际专业能力。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对为我区工艺美术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且能力和业绩突出的工艺美术人员,可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宁人社发〔2022〕183号)申报评审工艺美术系列高级职称。全职引进和自主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入职满1年考核合格的,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直接评副高级职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评审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在任现职期内取得,并与申报的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近3年内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与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职称评审提供的学历证书、继续教育、论文、业绩等资料的取得时间,截止时间为申报时间上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奖项的认定

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和获奖文件为准。同一作品获得不同等级的奖项按其获得的最高奖项计算,不重复累计。

第十五条 著作和发表论文的认定

(一)公开出版的专著,是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凡在论文汇编或以笔名印发的著作、培训教材或图册,均不属公开出版范围。

(二)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取得国家或自治区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凡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属于公开发表范围。

(三)核心期刊是指由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收录的学术期刊,以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

第十六条 奖项的认定

(一)中国工艺美术“百花奖”为中国工艺美术界最高级别大奖。

(二)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经中宣部批准,由中国文联、中国民协共同主办的国家级奖项。

(三)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由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北京工业设计促进中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新经济导刊》杂志社共同发起并会同国内地方相关工业设计协会联合举办,北京工业设计促进中心承办的奖项。

(四)红点产品设计最佳设计奖。该奖项包括设计论坛,设计出版、设计贸易洽谈会,设计展示、设计推广和顾问服务等内容。

(五)IF设计奖是由德国汉诺威工业设计论坛每年定期举办。以“独立、严谨、可靠”的评奖理念闻名于世,旨在提升大众对于设计的认知。

(六)美国IDEA金奖,美国工业设计优秀奖。IDEA的作品包括工业产品,包装、软件、展示设计、概念设计等。

(七)日本G-mark金奖、日本G-Mark设计奖由日本国际贸易与工业部于1957年设立,现在的管理机构为日本工业设计促进组织。是亚洲地区最具权威性及影响力的设计奖项。

(八)国际空间设计大奖—艾特奖(IDEA-TOPS),始创于2010年,以其专业性、国际性、权威性,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

(九)筑巢奖是室内设计最高奖项之一。宗旨是以人居环境为核心,关注对居住空间设计价值的探索和研究,是中国最权威和影响力的室内设计赛事。

(十)红棉中国设计奖,2006年在广州市人民政府主导下启动,是中国最具影响力的产品设计奖项之一。由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与广州国际设计周联合主办,获得国际三大权威设计组织——国际工业设计联合会(ICSID)、国际平面设计协会联合会(ICOGRADA)、国际室内建筑师设计师团体联盟(IFI)联合认证。

第十七条 其他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2.获奖项目(作品)、独立设计实施的工程、博物馆馆藏作品等,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工程设计图和作品图片、正式的馆藏证书或认证证书。

3.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采取逐级认定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分为国家级非遗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自治区(省)、市、县级非遗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4.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5.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6.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论文必须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7.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ISSN和(或)CN刊号。

8.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主要组织者或执笔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

9.国家级、自治区级专业评奖须由国家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国际级评奖须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10.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有关部委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项目或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11.社会效益:工艺美术系列的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弘扬传统文化、传播精神文明等产生的效益。

12.大、中型装饰项目指装饰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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