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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论文要求是什么?必须发表论文吗?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的高级经济师考生们快来了解下!2020-2025年高经评审论文要求>>
根据《山东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工信人〔2025〕188号)可知,山东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论文要求如下↓
1.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1)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方法并了解发展趋势。
(2)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实践能力,能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
(3)具有培养指导经济师发展成长的能力水平,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4)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意见。
2.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前5位完成人,本领域业绩成果被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价认可或征集为典型案例等,或在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与专业领域相关的竞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名次。
(2)因个人工作业绩显著,获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或获得记功(记三等功)以上奖励。
(3)作为前5位完成人,参与规模以上企业的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战略规划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4)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企业经营管理2年以上,带领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信用信息良好,主持经营期间企业被纳入规模以上企业库,或被认定为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或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5)作为前5位完成人,参与市级以上项目的建设设计、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县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的,可放宽至作为第一完成人主持1项或作为前5位完成人参与2项县级以上项目的上述相关工作,得到成功实施。
(6)作为前5位完成人,参与市级以上课题,并结题或通过验收。县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的,可放宽至作为第一完成人主持1项或作为前5位完成人参与2项县级以上课题,并结题或通过验收。
(8)作为演讲嘉宾,受邀在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学会)举办的经济领域专家论坛或学术论坛等活动中发表主旨演讲或经验分享2次以上;或作为专家,受邀为市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授课6次以上。
(9)作为完成人,在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或SCI、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在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10)作为主要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教材。
上述第(5)—(10)项业绩成果,须与本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级、本数。
(二)“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所评选出的期刊,“CSSCI来源期刊”指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的《CSSCI来源期刊目录》收录的来源期刊、来源集刊、扩展版来源期刊,均不含增刊、专刊、电子期刊;“期刊”主要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电子刊物和论文集。
(三)“著作”或“教材”指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和CIP数据核字号,在我国境内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不包括一个单位、一个系统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年鉴等。“著作”或“教材”中的“主要完成人”指独著人员、合著人员以及主编、副主编等,“第一完成人”指独著人员以及合著、主编中排名第1位的人员。
(四)“省级”“市级”“县级”等表述,指行政区划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或同等级的有关部门、机构等。
(五)“项目”和“课题”一般是指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正式确定的年度或阶段性重点项目、课题等。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的项目、课题,不予认定。
(六)“表彰”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类评比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评审依据。
(七)竞赛活动和业绩成果的获奖均指授予个人或项目,以批文或证书为依据,不含授予单位(部门)的相关奖项。
(八)受邀参加主旨演讲、经验分享或授课等活动的,以邀请函、活动方案、培训手册、演讲大纲、授课教案等材料为依据。
(九)“主持”或“第一完成人”指该项目、课题或业绩成果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课题或业绩成果的全面工作,应排名第1位;“主要负责人”指企业的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等经营管理负责人。
(十)“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分类标准确定。“上市”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境外上市公司,不包括新三板。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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