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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X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征求意见稿)

来源: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编辑:阿十2022/06/09 09:17:27 字体: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XX号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征求意见稿)

本专家指引是一种专家建议。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参照本专家指引,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其他适当的做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根据业务发展,对本专家指引进行更新。

第一章 引言

第一条 针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特点,结合目前实际操作中的部分难点及要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制定了本专家指引。

第二条 本专家指引所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财产权益和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

第三条 本专家指引所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接受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二章 评估对象

第四条 本专家指引所称“计算机软件”,特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相关用语含义一致。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需特别说明的是,软件工程领域内所谓“软件”,除包含上述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外,还涉及运行计算机程序所需的数据(数据指所有能输入到计算机并能够被计算机程序处理的符号总称,例如文字、数值、声音、图像和视频等)。运行计算机程序所需的数据并不一定都涉及著作权;若其存在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其属于计算机软件以外的其他作品著作权。

第五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本专家指引所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以及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

需特别说明的是,实践中常见的计算机软件的合法复制品不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计算机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拥有的仅仅是载有软件著作权作品的复制品,而不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

第六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财产权利形式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许可使用形式包括法定许可和授权许可;授权许可形式包括专有许可、非专有许可和其他形式许可等。

当评估对象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权时,应当明确具体许可形式、内容和期限。

实践中计算机软件的部分源程序往往被转让或者许可给其它企业,而其它企业利用源程序进行修改后,形成了新的软件,因此评估时应注意区分属于自有修改的部分和被特许使用的部分,综合分析被评估单位拥有的软件著作权资产范围。

第七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财产权利种类通常包括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翻译权和其他权利。

(一)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二)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六)其他权利,为“兜底”条款。从目前国内著作权司法实践看,主要为注释权(即作者对已有作品或者材料进行解释或者说明的权利)等。

第八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通常存在下列组成形式:

(一)单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单项财产权利,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全部财产权利中的某一项;

(二)单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多项财产权利的组合,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全部财产权利中的多项组合;

(三)分属于不同著作权的单项或者多项财产权利的组合,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全部财产权利中的单项或者多项,与其他作品著作权财产权利中的单项或者多项进行的组合;

以游戏软件评估为例,游戏软件一般由游戏引擎和游戏资源两大部分组成,其中游戏引擎主要为实现游戏功能的程序代码以及有关文档(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而游戏资源包括程序运行所需图像、声音、视频等数据内容(涉及其他作品著作权)。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财产权和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的组合;

(五)在权利客体不可分割或者不需要分割的情况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与其他无形资产的组合。

例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其相应的软件发明专利构成的组合。由于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主要致力于保护其表达形式,而软件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可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设计思想;实践中,计算机程序的设计思想与其表达形式之间往往相互渗透,难以区分范围界限,一般作为一个整体资产组进行评估。

第九条 对于计算机软件,通常有以下三种分类方法:

(一)按作用划分

根据《软件产品分类》(GB/T 36475-2018)国家标准,软件产品可分为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工业软件和其他软件七大类。

(二)按规模划分

按照软件开发所需要的人员数量、开发期限以及源程序行数,一般将软件划分为微型、小型、中型、大型和超大型这五种等级。

(三)按运营模式分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财产权有两种主要的收益方式:销售型(直接收益型)和使用型(间接收益型)。前一种主要是通对销售其作品从而获得直接收益。后一种是指通过使用该作品的方式间接实现其收益。

第十条 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通过委托人提供、相关当事人提供、自主收集等方式获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的基本状况。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的基本状况通常包括:作品作者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人的基本情况、作品基本情况(包括开发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权利范围、开发技术情况、作品使用情况等)、权利取得方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情况、与作品相关的其他无形资产权利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因素通常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关权利登记情况、权利属性、权利限制以及权利维护情况等。关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具体形式、历史诉讼以及质押情况等法律因素,可以帮助评估专业人员判断法律因素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价值的影响程度。

第十二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经济因素通常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的取得成本、运营模式、获利状况、作品的使用范围、市场需求、同类产品的竞争状况、著作权剩余法定保护期限以及剩余经济寿命、同类作品近期的市场交易及成交价格情况、宏观经济发展和相关行业政策与作品市场发展状况等。通过对经济因素情况的分析,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判断经济因素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价值的影响程度。

第十三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的使用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犯用户合法权益以及影响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例如计算机病毒、恶意软件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在实际应用中需要考虑合法性,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此类事项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的影响。

第十四条 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及权利稳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即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同时,中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是形式审查,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仅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因此,除获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还可以要求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其他材料(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底稿、合法出版物、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从而进一步核查评估对象的权利归属及权利稳定性。

第三章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方法

第十五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第十六条 对于成本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的价值由该资产的重置成本扣减各项贬值确定。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评估值=重置成本-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第十七条 使用成本法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时,首先要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形成的全部投入,分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价值与成本的相关程度,考虑成本法的适用性。然后关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来源,区分外购软件及自创软件,采用不同方式分别考虑。最后确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的重置成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的重置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间接费用、合理利润及相关税费等。

第十八条 在成本法中,外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重置成本具体评估方法如市价类比法等;自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重置成本具体评估方法如重置核算法等。

第十九条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重置成本确定过程中,可利用软件开发行业中主流软件成本估算模型进行考虑,例如构造性成本模型(Constructive Cost Model,COCOMO)等。

第二十条 采用成本法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时,需要合理确定贬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贬值主要包括: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贬值的确定可以采用专家鉴定法和剩余经济寿命预测法等。

第二十一条 收益法评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作为经营资产直接产生收益,其价值实现方式有销售型(直接收益型)和使用型(间接收益型)等。

第二十二条 收益法评估基本计算公式为:

收益法评估基本计算公式

依据收益法基本公式,在获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根据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或者类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的历史实施情况及未来应用前景,结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实施或者拟实施企业经营状况,重点分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经济收益的可预测性,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第二十三条 采用收益法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当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对应作品的运营模式估计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目前确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预期收益的方法有增量收益、节省许可费和超额收益等方式。确定预期收益时,通过区分并剔除与委托评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无关的业务产生的收益,并关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应作品所属行业的市场规模、市场地位及相关企业的经营情况。

第二十四条 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该作品演绎出新作品并产生衍生收益的可能性。当具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作品在可预见的未来可能会演绎出新作品并产生衍生收益时,应当谨慎、恰当地考虑这种衍生收益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当原创作品的演绎作品尚未形成时,应当了解其衍生收益的产生在评估基准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可以按或有资产评估衍生收益对应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 采用收益法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剩余经济寿命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保护期限、相关合同约定期限、开发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的权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七条 采用收益法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时,折现率可以通过分析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投资回报率,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经营、市场、生命周期等因素确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折现率可以采用无风险报酬率加风险报酬率的方式确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折现率口径应当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二十八条 采用市场法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当:

(一)考虑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或者类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是否存在活跃的市场,恰当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二)收集类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交易案例的市场交易价格、交易时间及交易条件等交易信息;

(三)选择具有比较基础的可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交易案例;

(四)收集评估对象近期的交易信息;

(五)对可比交易案例和评估对象近期交易信息进行必要调整。

第二十九条 资产评估人员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时,不论选择哪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都应当保证评估目的与评估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前提条件,所使用的各种参数,在性质和逻辑上的一致。尤其是在运用多种评估方法评估同一评估对象时,更要保证每种评估方法运用中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前提条件,评估参数的可比性,以便能够使运用不同评估方法所得到的测算结果具有可比性和相互可验证性。

第四章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报告披露要求

第三十条 编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报告需要反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的特点,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作者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对象的具体组成情况,包括作品基本情况(如软件名称、开发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权利范围、开发技术情况、作品使用情况等)、作品的创作形式、涉及的演绎作品等情况;

(三)评估对象包含的财产权利限制条件;

(四)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况;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关权利事项登记情况;

(六)作品含有其他无形资产的情况;

(七)作品产生收益的方式;

(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剩余法定保护期限以及剩余经济寿命;

(九)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价值影响因素的分析过程;

(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许可、转让、诉讼以及质押等情况;

(十一)其他必要信息。

附:1.软件产品分类(GB/T 36475-2018)

2.“中国软件行业基准数据”历年报告查询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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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等三项专家指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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