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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个人所得税(4.3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2015/04/30 15:19:37 字体: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法二》考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2015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个人所得税(4.30)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奖金。(级别)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特殊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才适用减税规定。

  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暂免征税项目

  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5.生育妇女取得符号规定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税。

  6.超国民待遇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取得探亲费,每年两次。

  (5)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

  (一)应扣缴税款的所得项目——除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外的其他10项所得。

  (二)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三)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2%)。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

  申报纳税的个人: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如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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