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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税务师《税法二》教材变动达35%

2023/12/1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2024年税法二教材章节体例没有变化,仍旧是10章。

从内容来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七章、第八章变化较大,内容有不少调整;其他小税种章节变动较小,主要涉及政策延期。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变动10%)
本章变动较大,主要更新、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新增(1)新增无形资产摊销的起止时间的规定。
(2)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相关内容。
(3)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方法。
(4)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
(5)搬迁资产税务处理中采取资产置换的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确定方法。
调整(1)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的政策如下:铁路债券利息减半政策;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减计政策;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政策;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计政策;保险保障基金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
(2)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部分表述。
(3)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4)“工商”表述调整为“市场主体”。
删除(1)公益性捐赠额的确认、目标脱贫地区捐赠税前扣除等相关内容。
(2)制造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他企业2018年~2022年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
(3)删除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中“购进”的概念、“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
(4)中小微企业2022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
(5)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购置设备、器具扣除政策。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变动5%)
本章变动较大,掌握新修改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注意税收优惠的延续
新增(1)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部分内容。
(2)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发的税收优惠。
(3)保险营销员、内部退养、境外所得抵免的例题。
(4)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
调整(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
(2)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大。
(3)个人投资者持有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居民换购住房;外籍个人享受津补贴免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优惠政策延期。
(4)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删除(1)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
(2)大量征管方面的表述。
第三章 国际税收(变动8%)
本章变动较大,注意新增、调整的内容。
新增(1)非居民纳税人协定适用和纳税申报责任及税务机关后续管理部分内容。
(2)2021年7月《双支柱方案的声明》中的“支柱二”低税率国家的相关表述。
(3)表3-1全球企业所得税税率等于或低于15%的国家和地区。
(4)脚注解释:“黑名单”“灰名单”。
调整(1)详细列示《中新协定》29条内容的标题。
(2)《中新协定》的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重新编写。
(3)境外所得税额,全部表述为“境外所得税税额”。
(4)《关于修订后的欧盟税收不合作辖区名单的结论》黑名单、灰名单的国家调整。
(5)“OECD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中的“申报”全部表述为“报送”。
(6)第一项成果《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调整具体内容。
删除统一报告标准和尽职调查标准是标准的核心等部分内容表述
第四章 印花税(变动2%)
本章变动不大,新增、延期政策较多。
新增(1)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解释。
(2)支持银行和公司处置不良债权免征印花税;上交所、深交所转让创新企业CDR,出让方按1%缴纳印花税;保障性住房相关优惠政策、证券交易印花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调整(1)“六税两费”减半税收优惠。
(2)部分印花税免税优惠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涉及的应税凭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3)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
第五章 房产税(变动2%)
本章变动不大,调整、延期政策较多。
新增(1)银行和企业处置不良债权减免房产税优惠。
(2)科技企业、科技园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调整(1)“六税两费”减半税收优惠。
(2)部分印花税税收优惠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高校学生公寓;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三北”地区供热企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
删除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相关政策。
第六章 车船税
无实质性变化
第七章 契税(变动3%)
本章变动较大,注意新增的税收优惠。
新增(1)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免征契税;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税收优惠。
(2)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优惠。
调整(1)概述的部分内容。
(2)契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内容。
(3)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优惠政策延期。
删除(1)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计税价格。
(2)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第八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变动3%)
本章变动较大,新增、调整、删除政策较多。
新增(1)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2)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调整(1)概述、征税范围、纳税人和使用税额、征收管理部分内容。
(2)“六税两费”减半税收优惠。
(3)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地;供热企业供热用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用地;民用航空发动机研制项目用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用地;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用地;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等优惠政策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删除司法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用地优惠政策
第九章 耕地占用税(变动1%)
本章变动不大,调整“六税两费”减半税收优惠。
调整(1)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表述。
(2)税收优惠及其知识点名称调整。
(3)“六税两费”减半税收优惠。
第十章 船舶吨税(变动1%)
本章变动不大,注意新增内容。
新增船舶吨税纳税人的内容。
调整部分节名、知识点名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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