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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同解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2013/08/28 09:55:59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1.合意解除

  (1)约定解除:订立合同时,约定了解除合同条件,条件成就时,可以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

  (2)协商解除:合同订立后,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为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随时解除

  (1)承揽合同: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赔偿承揽人损失。

  (2)货运合同:托运人可以随时解除,赔偿承运人损失。

  (3)委托合同: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赔偿对方损失。

  (4)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或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出租人应提前通知承租人。

  (5)租赁物危机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及时承租人明知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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