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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抗辩事由的情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2013/07/04 11:15:16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总结:没有过错或者过错已经弥补

  ① 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

  ② 已经按照执业准则规则要求执行业务,并保持了执业上应有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的错误;

  ③ 审计报告依赖的金融机构等证明单位出具虚假和不实的证明资料,注册会计师保持了执业上应有的职业谨慎,仍然未能发现这些资料的虚假和不实;

  ④ 按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出具报告,但被审验单位注册后抽逃资金;

  ⑤ 为未足额或者未出资者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补足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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