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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1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2013/05/17 10:59:35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应当依法招用职工。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提示1: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提示2: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重点)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提示: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 、“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

  【例题】下列有关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09年新制度)

  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 B、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C、有企业章程 D、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根据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选项ABD是正确的。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提示:(1)投资人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2、工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3、分支机构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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