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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中船舶、机动车等贵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2014/07/21 17:34:28 字体:

《会计》 《审计》 《税法》 《经济法》 《财务成本管理》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在注册会计师考试复习备考过程中,可能有些考生遇到动产物权变动生效的问题时有点不清楚,因为动产的物权变动在交付时生效,但动产中有船舶、机动车等比较大型、贵重的类型,法律有另外的规定。那么,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贵重动产的物权变动怎样生效?什么时候生效?

根据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贵重动产的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如果当事人交付后没有办理登记的,虽取得该动产的物权,但该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结合正保会计网校注会考试网上辅导专家的意见,现在对贵重动产物权变化的注意事项提示两点:

一、动产物权的变动在交付时生效。包括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贵重动产在内的动产物权,在交付时就能取得物权。

二、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贵重动产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如果对物权变动不登记,虽然交付时取得了物权,但是第三人可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物权。

具体地说,当事人交付动产之后,即可获得该项物权,但是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贵重动产交付后如果不登记,存在第三人善意取得该动产,则该项物权就会转移到善意第三人,当事人只能追偿而丧失了该项物权。各位考生把握以上两点,就能理解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贵重动产物权变动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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