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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学注会《经济法》:股票转让有什么限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2014/07/17 16:20:41 字体:

《会计》 《审计》 《税法》 《经济法》 《财务成本管理》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在此,结合正保会计网校注会考试网上辅导课程的相关内容,把法律对股份转让规定的例外做如下归纳和梳理,以方便各位考生复习。

1、转让场所的限制

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发起人转让股票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非公开发行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票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票的限制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6、公司收购自身股票的限制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上述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付;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7、股权质押的限制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上述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是比较特殊的情况,各位考生可以从法律的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去理解这些规定,在理解之后,反复加强记忆,再做一些练习题,以更好地掌握这个考点。正保会计网校的注会机考模拟系统“按章节练习”中有相关习题,可以按学员的时间和题数需求自定义组卷,做完之后自动判分,并且提供详细的答案解析,是一个比较方便的做练习题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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