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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请问公司给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员工发放的业绩奖励,不是每个月都有,应该按劳务报酬申报个人所得税还是按工资薪金申报呢?如果按劳务报酬是否还要取得劳务费发票才可以税前抵扣呢?这部分是否可以按偶然所得去申报。或者是否可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按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呢。

1207070321| 提问时间:2023 12/25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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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 会计师
同学你好 需要先明确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区别。工资薪金是员工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报酬,而劳务报酬则是个人独立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报酬。 对于公司给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员工发放的业绩奖励,如果这笔奖励是基于员工的任职或受雇表现,且员工与公司之间存在正式的雇佣关系,那么这笔奖励更符合“工资薪金”的定义。因此,员工应该按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 另一方面,如果这笔奖励是基于员工提供的独立劳务,例如某员工仅为一个特定项目提供服务并获得相应的奖励,那么这笔奖励应按劳务报酬申报个人所得税。 接着,我们来看税务处理的部分。对于工资薪金,公司作为支付方,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对于劳务报酬,个人在每次取得收入后需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是否可以按偶然所得申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因此,如果业绩奖励符合“偶然所得”的定义,那么员工可以选择按偶然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最后,关于是否可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并按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这取决于员工与公司的实际雇佣关系。如果员工确实按照非全日制的方式为该公司工作,那么他们可以按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对于公司给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员工发放的业绩奖励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首先需要判断这笔奖励是基于雇佣关系还是独立劳务关系。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的税务法规和个人实际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2023 12/25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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