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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无偿赠与和个人继承不动产有什么税收优惠

来源: 陕西地税 编辑:2014/06/24 13:43:01 字体: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078号)文件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处上述规定的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的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同时还要缴纳相应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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