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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对凤城等四个县的乡村集体企业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的批复

颁布时间:1988-03-14 11:37:32.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税务局

丹东、本溪、铁岭市税务局:

  近据丹东等市税务局反映,根据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乡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体制的调整情况,对凤城、宽甸、桓仁、康平四县县城以外的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车船继续免征车船使用税已无必要,要求予以恢复征税。

  经研究同意从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对上述四县内乡、村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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