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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和优化企业所得税的几个问题

来源: 贾绍华 编辑:2002/01/23 00:00:00  字体:

  摘 要:在跨世纪的进程中,中国社会主义开放型市场经济将进一步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是历史的必然。为此,应依据现代企业制度化、国际化、法制化的原则,统一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新的企业所得税制的基本框架应该是:统一的纳税义务人,统一的税率,统一的税基,相对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央与地方同源共享、分率计征的分税制度。

  一、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缺陷

  1.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

  当前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3%的地方税附加由地方决定征免。从表面上看,二者名义税率基本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内资企业所得税一项重要的政策取向是控制或限制减免税;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较宽,既有特定新办企业的减免优惠以及再投资的退税优惠,又有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减免优惠,而且有些地方为吸引外资,对3%的地方附加税给予免征。这样就使得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远远高于外资企业的所得税负,从而使内外资企业在课税待遇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不符合平等竞争的原则。

  2.税收优惠问题没有很好地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区域性优惠导向有余,产业性优惠导向不甚明显。具体表现在:首先,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存导致东西部地区存在税负差异。改革开放后,我国先后确定了14个沿海开放城市和4个经济特区,为了鼓励这些地区经济的发展,从而带动其他地区经济的发展,国家给予这些地区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致使外资企业大部分集中于沿海城市和经济特区;而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由于自然条件和基础设施较差,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相对较少,这在客观上造成了东西部之间的税负差异,实际上西部地区企业的税收负担远远高于东部地区企业的税收负担,这不利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其次,中国经济正处在转型的关键时期,面临着经济模式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艰巨任务,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急待调整和优化。而当前的企业所得税不能为这些经济政策的实施提供有力保证,从而影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不同的税收国民待遇,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相悖

  世界经济一体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内外资企业不同的国民待遇,国内企业税负重于外资企业,客观上造成了对国内企业税收方面的歧视。一方面削弱了其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另一方面将造成对国内市场占有率的下降,危及到民族工业的发展。因此,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企业所得税的发展趋势

  1.企业所得税的重要性将日益加强

  纵观各国总体税制的发展变化,大致经历了古老的直接税阶段、以对商品课税为主的间接税阶段和现代直接税阶段。每一个阶段的存在与更替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联系。大体而言,目前发展中国家税制结构的明显特点是以间接税为主,这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企业盈利和人均收入水平也较低,不具备以现代直接税为主的经济基础,而间接税的征收管理相对简便,可以保证国家财政需要,也适应发展中国家现阶段的管理水平。发达国家一般以现代直接税为主,主要税种是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公司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由于大工业的发展,分工与协作的扩大和经济关系的国际化,以商品课税为主的间接税与社会生产和消费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在国内,它干扰了市场的运行并造成分配不公;在国际,它表现为保护关税,阻碍生产要素在国际间的流动。因此,发达国家的税制过渡到现代直接税阶段,并逐步形成以个人所得税为主的直接税格局。

  我国目前的税制特征是以流转税为主体,但是,这仅仅是对现状的描述,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它的背后存在着企业粗放经营、经济效益低下、亏损企业多、经济管理水平低等多种原因。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九五期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粗放经营转向集约化经营,从外延扩大再生产转向内涵扩大再生产,整顿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等目标的实现,亏损企业会逐渐减少,企业利润会逐渐增多,相应地,企业所得税的地位将日益提高,其重要性将日益增强。一方面,由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纳是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关系的焦点,是资金集中分散的焦点,也是防止企业偷税、漏税的焦点;另一方面,整体税制从间接税为主向以现代直接税为主的过渡是必然趋势,在短期内不可能形成以个人所得税为主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作用会日益突出。

  2.规范经济要求公平竞争,合并两个企业所得税势在必行

  公平税负是税收的基本原则和税制建设的目标,越是规范的经济对公平的要求越高。市场经济的法则是竞争、优胜劣汰,但这种竞争必需建立在公平基础之上,在同一的法律、同一的社会经济环境中竞争;否则,必然会产生各种矛盾,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影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甚至引发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现行的两个企业所得税事实上存在两个突出的不公平,一是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外资企业实际税负偏轻;二是沿海地区和内地地区的不公平,相对发达的沿海地区税负反而轻于内地。此外,不公平的还有其他方面的表现,比如内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减免政策的不公平和征管水平低造成的守法户与违法户的不公平等。尽快将两个企业所得税合并是解决诸多不公平的关键。

  三、中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取向

  在跨世纪的进程中,中国社会主义开放型市场经济将进一步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是历史的必然。为此,应依据现代企业制度化、国际化、法制化的原则,统一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新的企业所得税制的基本框架应该是:统一的纳税义务人,统一的税率,统一的税基,相对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央与地方同源共享、分率计征的分税制度。

  1.统一纳税义务人,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企业体制的矛盾日益暴露:其一,按所有制而不是按资产组织形态对企业进行分类,不同类型企业的待遇不同,尤其是在税负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异,致使企业之间难以进行公平的竞争,并且难以根据生产发展的要求,通过横向联合调整企业资产的存量结构;其二,国有企业直接隶属于政府行政机构,企业自身缺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活力和动力。因此,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使企业成为彼此平等、完全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就必须改革传统的企业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正如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大生产的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现代企业制度是指现代商品生产和流通的社会化,突破私人资本积累的界限所形成的各种资本联合方式和企业组织形态。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要求明确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关系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相对固定下来。我国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确立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从而为我国企业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

  为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我们应依据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与要求,在《公司法》的基础上,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公司所得税制。依据公司法来看,现行两套税法中的各类纳税人——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将变为规范的公司。企业分为独资、合作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后者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成为公司税的纳税人,而前二种属于自然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新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为规范的法人,即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非法人组织或机构应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统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将有利于推进企业制度的改革,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2.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推进所得税制的国际化

  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纳税人的界定。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实行法人所得税,按法人归属确定纳税人。这样做有以下优点:一是可以解决当前总公司和分公司以及母公司和子公司征收管理上的一些问题,避开纳税人的三个确认条件不好掌握的矛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二是实行法人所得税符合国际惯例,便于和国际接轨;三是我国已颁布了《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也即将出台,这些相关企业法律制度的建立将为实行法人所得税提供条件,避免重复征税问题的出现。

  (2)税率的确定。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设计应遵循鼓励内外资企业平等竞争、与国际惯例接轨和保持税率相对稳定的原则,鉴于此,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以30%左右为宜。由于现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实际负担率不足10%,因此,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采取调整税基或税额等一些给予间接优惠的措施来实现新老所得税制的顺利过渡。

  (3)税基的确定。税基的确定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现行税制虽然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与企业财会制度适当分离,但整个税基的确定对企业财会制度的依附性仍然很大,致使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还很不规范,刚性不足。因此,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税制应坚持由税法来规范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至少主要的基础和标准应当这样做,如工资扣除、捐赠的扣除等应由税法来进行规范。

  (4)清理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考虑取消“先征后退”、“减率优惠”的办法和无限期免税政策;平衡新办第三产业企业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政策差异;补充三线搬迁、三峡库区、科技行业、物资回收行业、校办企业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合理政策;统一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授予地方特别是经济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一定的减免税权力;统一规范全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建立严格的检查制度、追踪反馈制度和审批制度。

  3.实施中央与地方同源共享的分税方式,解决好企业所得税的隶属关系问题

  现行分税制是以企业隶属关系来划分企业所得税的归属的:凡中央企业交纳的所得税为中央财政收入,地方企业交纳的所得税为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这种分税方式的矛盾在于:一是难以界定分税的明确范围。改革开放以来,企业的隶属关系几经调整,投资关系复杂化,在实践中,有时难以明确界定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例如,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联营的,可按照投资比例来分别入库,但若该企业又与另一地方企业或者中央企业联营成立一个子公司,则难以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二是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企业在兼并、改组的过程中,将涉及到产权变动,而产权变动必然影响中央和地方的经济利益,这将阻碍资产的流动,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三是强化了企业对政府的从属性,增大了地方干预企业的可能,削弱了企业所得税的宏观调控能力。为此,我们主张应将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列为中央与地方同源共征、按率分享的共享税种,即由国税局统一课征,按率分享,分别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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