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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事项准则中有关问题新探

来源: 编辑:2002/06/21 09:40:49  字体:
财政部今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以下简称"或有事项准则刁明确了或有事项的定义、确认、计量以及披露,这在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道路上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更重要的是,它包含了对会计基本概念与原则的一些修正和改进,因此它的意义远远超出了一般具体会计准则仅就某具体事项进行规范的含义,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基本会计准则的特征。本文就此谈谈以下看法。

  一、甘新定义"资产。的概念

  我国在1992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M以下简称"原(企业会计准则y)是这样定义资产的:"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而"或有事项准则"则重新作了定义:"资产,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这一定义认为资产有以下四个特征:①是一种资源。与前相比,它放弃了"经济"二字,体现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非经济性的人文、社会资源为企业取得竞争优势做出的巨大贡献。即使在会计确认和计量上存在困难,也应将其纳人广义的资产范围;②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比如企业通过购买、自行建造等方式形成的某项设备,或因销售产品而形成的一项应收账款,都是企业的资产。但如果是企业预计在未来某个时期将要购买的设备,因其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尚末发生,就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③是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这坚持了原定义的主张;④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即资产是一种未来的经济利益,其具有能直接或间接地为企业赚取未来现金净流人的能力,这是企业拥有、控制资产的目的,同时也是区分资产和费用的决定性标准。应该说,在这一点上,体现了我国会计界对资产认识的深化,真正把握了其本质。

  还应注意到的是,新定义放弃了"能以货币计量"这一要求,这一变化使得资产的定义更具有原则性和开放性。一方面,资产是一个基础性概念,对其界定不宜过于具体,对其可操作性要求不宜过高,否则不利于发挥在会计概念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对于可操作性,可通过对具体类别资产的严格定义来达到;另一方面,随着知识时代的到来,知识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对会计主体、会计分期、货币计量、持续经营等基本假设造成巨大的冲击。如在企业的价值中,企业家能力、知识结构等日益占有重大比例,而货币计量对此却无能为力。可以预见,不久的将来,会计必然发生巨大的变革,在此将资产的定义加以放宽,可以从容应对这一挑战。

  二、重新定义"负债"的概念

  "或有事项准则"关于负债的定义是:"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可以看出,负债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征:①是现时的义务。也就是说,负债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发生的,有待未来的交易或事项决定的义务,如果其发生的可能性很大,即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应确认为负债;②是一项强制性义务。企业所承担的负债,在将来是不能或很少可能回避的经济利益的牺牲,有时企业为了维护自身信誉或进行正常业务而必须承担某些道义或推定的义务,如产品担保义务等,也应包括在负债之内;③负债的履行会导致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在将来要通过支付资产或提供劳务的方式来清偿。有时企业可以通过承诺新的负债或转化为所有者权益的方式来结清这一项现时义务。总之,负债的清偿必然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

  而原(企业会计准则)是这样定义负债的:"负债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相比而言,该定义较为简单和直接,它不包括"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形成"的含义,但直接指出了债务清偿的方式,甚"以资产或劳务偿付",含义不够完整,不大符合其作为一个基础性概念的要求。而且,它用"债务"来定义负债,同义反复,犯了在逻辑上循环定义的错误。因此,"或有事项准则"基于上述的类似考虑,在定义负债时放弃了"货币计量"概念。

  三.记账原则的二新阐释与应用

  我国原(企业会计准则)第18条指出:"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各种损失和费用。"谨慎原则,一般又被称为稳健原则或保守主义,它对于维护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1989年7月发表的(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中将谨慎原则解释为:谨慎是在不确定的情况下,要求做出预计时,在所需要的判断运用中内含一定程度的小心谨慎,以至于既不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少计负债或费用。美国会计学会会长Livett在l998年发表的(高质量会计准则的重要性)一文中指出:"按照高质量会计准则产生的财务报告。应在本期报告的事项,既不提前,也不滞后;不提过多预防意外的准备;不人为粉饰一个似乎前后一致、稳定发展的假象,可以说,谨慎原则在今天已不是过去"莫预计利润,但要预计一切损失"的含义了。就我国目前而言,企业往往不是高报、虚报利润,以骗取上市、配股的资格和粉饰业绩,就是尽量少计利润、多计损失,以取得所得税的节省。这同时存在的两种完全相反的倾向,是与谨慎原则相背离的,也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或有事项准则"中,关于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以及相关信息的披露,运用了上述重新阐释的谨慎原则:

  1.提出了或有资产的概念,即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需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这突破了原(企业会计准则)中谨慎原则的应用只是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的范畴。

  2.将可确认的或有事项引起的负债限定在"很可能发生的可能性在50%到95%之间)的范围内。或有事项准则"第4条指出,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①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③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或有事项准则"还在第7条中指出:企业不应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指第4条规定以外的或有负债,其发生的可能性较小或极小「这样,就便企业不能滥用谨慎原则,过度地确认或有负债或损失。

  3.对允许确认的"很可能"发生经济利益流出的负债,明确规定了其计量方法,即其金额应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范围,最佳估计数应采用该范围上、下限的平均数;若不存在类似范围,刚采用最可能发生金额。在计量上,强
调了客观性和公允性,体现了谨慎原则同真实性、可靠性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协调。

  4.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或有负愤,并在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这样可以便会计报表使用者明确不同负债的性质、状况和风险,据此做出合理的估计和判断。

  5.确认基本确定的或有事项引起的资产。"或有事项准则"第6条规定,如果清偿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的全部或部分款项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且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能获得补偿的情况通常有:交通事故的保险赔偿、索赔诉讼中的反诉主张、履行债务担保义务时的追偿权利等。并且当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要在报表附注申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如果能预计其产生的财务影响,还应作相应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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