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契税优惠延长三年支持企业改制重组

来源: 编辑:2006/05/09 10:48:42 字体:

  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通知》指出: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这就是说,国家对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优惠又延长了3年。

  我国为支持企业改革,在契税政策方面作过哪些重要调整?财税〔2003〕184号文件对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作了哪些规定,为什么要将其执行期限延长3年?

  不因改制增加企业税收负担

  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制,加速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引导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同时,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来增强竞争力,做大做强,也是市场经济环境中一种常见的现象。由于契税是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征收的一种行为税。企业改制重组中,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合并、兼并、关闭、破产等,都会发生土地和房屋权属实质的或形式上的变化,都会涉及契税问题,按现行契税政策规定都必须缴纳契税,因而会增加企业改制的成本,影响企业改制重组的进程。

  为支持企业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在2001年10月出台《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为企业各种改组改制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契税征免政策,并对国有、集体企业经批准改建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等改制重组行为涉及的契税给予免税照顾。尽管制定财税〔2001〕161号文件的初衷是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但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其照顾面窄、限制条件过严,多数企业难以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效果大打折扣。

  考虑到企业改革的紧迫性和实际困难,按照“不因改制增加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8月又下发了财税〔2003〕184号文件,对企业改制重组所涉及的契税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的重点内容包括:

  1.改变以往政策中有关公司制改造企业只有不改变投资主体和投资比例的才能享受免征契税优惠的规定,对凡是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公司制改造的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一律给予免税优惠。

  2.考虑到股份合作制是我国企业改革中逐渐探索建立的一种劳动合作和资本相结合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策规定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为了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不同投资主体之间的“企业合并”免征契税。

  4.为了支持下岗再就业,对承受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和房屋权属,凡能够安置原企业职工的,按照安置职工的比例分别给予减免契税优惠。

  5.为支持企业债转股改革,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或房屋权属给予优惠。

  6.为了加快国有资产有序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步伐,对国有、集体企业出售、买受人(包括债权人和非债权人)能够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的,按照安置职工比例减免契税。

  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契税属于地方税,实行契税减免优惠后,全国预计由此减少地方财政收入10多亿元。考虑到企业改革的紧迫性,同时兼顾财政的承受能力,财税〔2003〕184号文件规定以上政策执行的时限为2003年10月1日~2005年12月31日。

  优惠政策延长三年

  财税〔2003〕184号文件执行两年多时间,政策效应明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该文件已于2005年年底到期。在此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对企业改革中的契税政策进行调研,结果显示,企业改革涉及的契税收入在契税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据北京等11个省市的统计,这部分契税收入仅占其契税总收入的7.3%。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企业普遍认为,在目前全国各地企业改革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放宽涉及企业改革的契税政策,不仅有利于加快企业的改革步伐,而且对地方财政收入也不会产生大的影响。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财税〔2003〕184号文件对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优惠规定继续执行,延长3年。财税〔2003〕184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分立。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问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企业关闭、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几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所谓“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是指国有、集体企业买受人或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承受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并与被安置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按照《劳动法》落买相关政策。

  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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