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个人取得扣缴手续费收入的税收问题

来源: 编辑:2006/05/17 09:04:54 字体: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对代收代缴税款和委托代征税款取得的手续费是否免税,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为此应当考虑以下三个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应当有明确的应税项目,无法确定应税项目的实际就是非应税收入。

  比如,“三代”单位取得的手续费奖励给个人的部分应当可认定为工资性奖励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如果存在“三代”个人(按民法规定,个人即是自然人)的话,如家庭雇请的保姆工资、薪金达到纳税标准的,由支付者个人代扣代缴。那么这个时候,这个人拿到的扣缴手续费是个人所得税的什么应税项目收入呢?-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但其前提必须是明确存在某种应税项目,如果根本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的应税项目,那就根本谈不上自行裁决。

  (二)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的行为本身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同时,二者的区别仅是前者从支付的款项中代扣税款,后者从收取的款项中代扣税款,其性质完全一致,有时二者也不易划分。如文艺演出门票收入的营业税,有人认为是代扣代缴行为,有人认为属于代收代缴。而委托代征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而是人家自愿的,其实质也是为税款的及时准确入库,其性质与代扣、代收都是一致的。

  (三)个人所得税总体上是一个列举征税的税种,没有列举的,不能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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