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计划及其税收政策解读

来源: 编辑:2006/04/14 14:07:26 字体: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文,以下简称35号文)。该文对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政策上首次作了明确规定。此前,在2004年8月通过的《公司法》修改草案中最为瞩目的修改,就是首次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回购5%的股份用于奖励公司员工,并允许公司高管人员于上市一年后转让股份以获取收益,这意味着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我国上市公司将有法可依。

  一、股票期权计划在我国的现状及实施意义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正在或已经实施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已有近100家,但由于相关管理办法尚未出台,而有关法规又存在一定的障碍都被迫搁置。如,授予公司员工股票期权所需股票一般只能由公司发行新股或配股时预留、增资扩股、股票回购等途径加以解决,而上述股票来源大多存在法规上的障碍。同时,我国会计制度和准则正处于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股票期权的推行也才刚刚起步,因此对这类业务的会计处理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也难以对此类业务进行较为恰当的会计处理。

  但目前,在上市公司推行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应该说正逢其时。首先,2004年8月通过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对原来的149条作了修订,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回购5%的股份用于奖励公司员工。从而解决了股票期权计划的股票来源问题。其次,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工作必将促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建立。同时还会与股权激励机制形成良性的互动。据悉,正在酝酿中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解决方案未得到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以股票期权或认股权证方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实际中,首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中,很多公司之所以对改革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也是为了争取配合公司高管的股权激励计划。

  被授予股票期权的员工要获得预期的收益,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公司的股价要处于一个连续上升的势头,这势必刺激公司经理层致力于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从而也有利于协调股东和经理层的利益冲突,有利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但是,国内的上市公司资质并不好,股价也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公司业绩未必成正比。所以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要达到预期的效果,尚需一个过程。

  二、股票期权所得征税环节及计算

  1、员工被授予股票期权时,因为此时员工并未获得与股票期权有关的收益,且这种授权是被授权员工的一项特权,而非强加的义务,被授权员工将来有可能选择行权,也有可能选择放弃。因此这种收益的实现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基于此,文件规定,此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应该说。在我国现行法规中,还不存在这种“另有规定”的情形。

  2、在规定的行权日前,员工将股票期权转让的,文件规定应“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实施股票期权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将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紧密捆绑,籍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因此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出现,但如果在员工行权日前,由于企业改制等原因,而使得企业的股权,连同个人的股票期权被另一企业收购时。一般应允许员工将股票期权转让,转让收益按文件规定须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被授权员工在行权日选择行权,应将其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买价低于行权日该股票收盘价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文件规定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应纳税额。由于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税时已扣除了费用,因此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得扣除任何费用,应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

  例1:某境内上市公司于2004年9月1日授予某高管人员王某10万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为一年,约定价格为5元/股。

  2005年9月1日,公司股票价格收盘价10元/股,王某按5元/股购进10万股股票。则该月王某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10-5)×100 000=50(万元)。由于王某在公司工作时间长于一年,按照文件长于一年的按12个月计算的规定,应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除以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500 000÷12=41667(元),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规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0%和3375元。所以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50/12x30%-0.3375)×12= 10.95(万元)。

  如果被授权的员工属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则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90号)的规定执行,即该员工据以取得上述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其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划分。

  例2:英国人约翰2004年1月1日受雇于英国A集团公司,该公司规定,员工在集团公司工作满12个月即可获得一定数量的股票期权。2004年7月1日约翰被派到中国分公司工作,2005年7月1日约翰行使A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30万元。因其据以取得上述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分别为12个月和6个月,因此在中国的应纳税所得为300000×12/(6+12)=20(万元),据以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商数为200000/12=1.67(万元1.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应纳税额:(20/12×20%- 0.0375)×12=3.55(万元)。

  如果约翰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且从第6年起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时间满1年,按有关税法规定应就该股票期权的全部所得纳税,不再按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当然对在境外已纳税款则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扣除。

  4、员工行权后,将股票再转让的,则转让价高于行权日市场价部分为股票二级市场的转让所得。对于股票二级市场的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但我国基于保护资本市场及投资者利益的考虑,对在境内上市的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境外上市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当然若该员工属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则其转让境外上市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不用在中国境内纳税。

  5、员工因持有股权而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3:承例1,2006年5月份公司向王某派发2004年度股息5000元,则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 000×50%×20%=500(元)。

  当然,若是外籍人员从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或从发行B股、H股等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取得股息、红利,依现行税法规定可暂不征税。

  三、35号文与《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关系

  35文是我国对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首次在税收政策上的明确,虽然此前国税发[1998]9号文对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也作了规定,但二者显然还是有区别的:1、35号文规范的是股票期权,国税发[1998]9号文规范的是“股票等有价证券”股票期权与“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含义明显是不同的,股票期权针对的只是“企业内部职工股”,同时这种权利的实现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2、国税发[1998]9号文规定,个人认购本公司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应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35号文规定。对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应纳税额。3、国税发[1998]9号文规定,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取得当月缴纳,文中的“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仅是为了计算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需要说明的是,35号文明确,国税发[1998]9号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这里所说的“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仅指员工认购本公司股票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对员工按当期市场价格的一定折价受让本企业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仍应按国税发[1998]9号文的规定计算纳税。

  四、35号文与《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关系

  35号文与国税发[2005]年9号文实际上都与个人取得一次性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前者与个人认购股票而一次性取得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收益有关。后者与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有关,共同点是都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并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同时以取得的收入除以规定的月份数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但两者的计算公式明显不同,国税发[2005]9号文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公式为: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而35号文应纳税公式为:(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可见,国税发[2005]9号文可以扣除的仅是一个月的速算扣除数,)而35号文可以扣除的速算扣除数是一个月的速算扣除数乘以规定的月份数的积。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与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都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当月应纳税额,作为上市公司,如能积极利用好这两项政策。将有利于降低职工个人所得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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