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知多少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2003/05/04 15:21:49 字体:
  为适应具体会计准则逐步取代分行业财务制度后税收管理出现的新情况,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下发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进一步规范完善了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

  为使大家全面了解和熟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现将其适用的政策规定作一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成本是指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企业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的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改变,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扣除项目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对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管理办法,目前有以下四种制度:

  (一)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湖北省从2001年起月扣除限额由原来的500/人调整为800/人。

  (二)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可据实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革要求进行改组改造后,由于企业的隶属关系、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准予扣除。饮食服务行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

  (三)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办法。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可在税前进行扣除。凡不执行以上两种办法的事业单位,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四)软件人员工资扣除办法。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二、资产折旧或摊销的扣除

  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固定资产计价和计提折旧的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企事业单位购置的软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缩短为2年。

  (二)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的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三)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与改良支出的规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营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四)其他规定。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借款费用的扣除

  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长短期借款利息;债券的溢价或折价的摊销;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等。

  (一)在税前直接扣除的规定

  1.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利息水平的限定条件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3.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二)不得在税前扣除,应予以资本化的规定

  1.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2.纳税人对外投资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3.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三)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能资本化的规定

  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租金支出的扣除

  (一)经营租赁。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二)融资租赁。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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