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捐赠支出税务处理不同

来源: 编辑:2003/04/04 17:37:29 字体:
  某单位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50万元,向“中国红十字会”捐款捐物共计10万元,会计处理列入“营业外支出”,税务人员核缴企业所得税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全部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了,有些单位如捐赠给“青年志愿者协会”等单位的款项50万元,会计上也是列入“营业外支出一一捐赠支出”,税务局在汇算清缴时却只同意部分扣除:还有几万元需在税后开支而作了纳税调增,这是为什么?某单位以前有过捐赠支出,都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在税前扣除了,去年该老板在一次开业庆典中代表本公司捐赠给新开业单位现金5000元,却全部不得在税前扣除,请问是为什么?

  从以下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1:A企业2001年通过市民政部门向“红十字会”捐赠人民币及医用物品,计10万元(取得合法的支出凭证)。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50万元。

  案例2:B企业2001年通过市“希望工程委员会”向希望工程捐款10万元通过团市委向青年志原者协会捐款10万元通过“减灾委员会”向受灾贫困地区捐款及生活用品计30万元(以上均取得合法支出凭证),捐赠支出合计50万元。该企业当年会计利润1300万元。(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案例3:C企业直接向某公司捐款5000元(附经手人字条一张)。

  上述三个企业的捐赠同属一类会计业务,会计上的账务处理也都相同,接规定列入“营业外支出——捐款支出”科目,为什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处理却不一样呢?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说明了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受灾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并特别指出: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税前扣除。本条第二款解释“社会团体”即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等。此外,还有一些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单行文规定的如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等社团组织。

  从上述税法规定中我们可以归纳出捐赠支出是否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多少有四个要件:1、捐赠对象(受赠人)是否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范围;2、捐赠途径是否通过规定的社团组织或国家机关:3、捐赠总额是否在规定的比例之内(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4、是否取得了合法的出支凭证。在这里需要提醒朋友们的是:根据财税[2001]第9号文件,财税[2001]第3号文件、湘财税[2001]第54号等文件的规定,为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和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组织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可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即不受3%的比例限制。但应注意取得符合规定的支出凭证。

  基于上述案例的事实分析A企业捐赠的10万元符合上述四个要件,所以可全部扣除,无需作纳税调整;B企业捐款50万元。其捐款对象、途径是符合规定的,支出凭证也是合法的,但是在金额上超过了3%的比例,计算如下:该企业2001年捐赠支出可扣除数为(假设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1300+50))×3%=40.5万元,实际支出50万元,故该企业还有9,5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5万元:C企业捐款5000元,1、2、4要件均不具备,所以无论其金额大小,全部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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