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编辑:2006/11/01 14:26:40 字体: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

  2.对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1)农村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者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对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口径——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1个纳税 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 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

  3.企业利用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企业遇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60% 的,经批准可免征3年所得税。

  8.校办企业和学校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所得。

  9.福利企业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

  11.国务院1993年批准到香港发行股票的9家股份制企业,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9家企业是:上海石化、青岛啤酒、昆明机床、北人印刷、马鞍山钢铁、广船国际、仪征化纤、东方电机、渤海化工。

  12.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12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12项政府性基金(收费)是: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13.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养殖、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税。

  14.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纳税人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依法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对其境外所得给予1年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15.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一部分收入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是:

  (1)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2)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4)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5)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6)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7)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8)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9)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16.境外减免税处理。纳税人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或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税,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2)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地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所得税进行抵免。

  17.高校后勤实体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8.新设科研机构的税收优惠。

  (1)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对2003年底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2)前款所指科研机构不包括1999年10月1日以前已经转制、已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也不包括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

  (3)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需将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4)转制的科研机构隶属关系如有变更,变更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归属、征收管理范围、欠税处理和税务变更手续,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门999]1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9.自2002年1月1日起,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包括返还奖金、发行经费、公益金,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0.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

  (1)适用范围:

  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统称“地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具体内容:

  ①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收入达到比例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③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RJ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上述企业同时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第二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上述所称企业,是指投资主体自建、运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单纯承揽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两年免征、子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3)对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应当将西部地区的成员企业与西部地区以外的成员企业分开,分别汇总(合并)申报纳税,分别适用税率。

  21.转制科研机构享受的所得税优惠。

  (1)属于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文件所列134家转制科研机构,从2001年起至2005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

  (3)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仿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或者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新组建企业中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50%的,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政策减半征收所得税。

  (4)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无形资产的价值所占股权比例低于20%的,据实计算控股比例;无形资产股权比例超过20%的,其超过部分不作为计算减免税的股权。

  (5)鉴于转制科研机构优惠政策的起讫时间不同,国税发[1999]135号附件所列242家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科研机构优惠政策到期以后,应重新计算减免税政策未到期的转制科研机构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并按上述(3)的规定确定是否享受减免所得税政策。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规定,转制企业减免税实行一次审批的办法,但在减免税期间,主管税务机关要对转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股权比例进行年检核实,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取消其减免税资格。

  2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 —— 投资抵税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 40% ,可从企业技改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企业每年投资抵免的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所得税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3.为进一步促进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顺利履行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义务,对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通过招标确定关闭生产线或削减生产量的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三氯乙烷生产企业(名单附后)所获得的《议定书》多边基金赠款,可视为有特定用途的基金,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机关应对有关企业接受赠款的运用情况进行认真监督检查。

  24.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5.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计入“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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