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非要划分出口与内销进项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2003/04/11 14:33:45 字体:
  我们是一家生产电动玩具产品的企业。最近,我公司同深圳一家外贸公司连续签订了多份代理出口的协议。听说出口产品可以享受退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所以我们也向主管税收业务的税务人员进行了咨询。他告诉我们说:若要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首先要在财务核算上将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同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进行严格地划分,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可在实施操作中,由于我们在购进原材料时,根本就不知道所购材料是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还是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就是偶尔知道了所购材料的用途,有时也会互相串用,况且产品的生产往往是在同一个车间里,生产出来的产品有的出口,有的用于内销,其进项税额实在无法进行划分。还有,公司外购的电力、水等的进项税额,就更难以在内销产品和外销产品之间进行划分了。所以,请问:我们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能抵扣税款吗?若不能划分进项税额,我们就不能享受退税政策吗?

  答:《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中作了如下规定:

  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论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还是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凡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增值税的管理。

  具体操作方法是:不论是内销货物生产消耗的原料,还是出口货物生产消耗的原料,其进项税额全部记入“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进行抵扣。

  待产品完工入库后,若用于内销,则按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如果是用于出口,则不需计提销项税额,而享受“免”税的优惠待遇。所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办法,不存在要将内销货物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进行严格划分的问题。同时,也正如你所说,内销货物与出口货物往往是在一个车间同时生产,在生产中是无法划分开来的,购进时也不可能进行划分。从出口产品“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要求看,划分出口产品与内销产品的进项税额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至于《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中涉及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问题,也并非通过“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来确定,它完全取决于“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出口产品征税税率”和“出口产品退税率”3个因素。通常情况下(无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是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与外汇人民币牌价与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三者的乘积;如果有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或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时,只需从上述数额中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应分摊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即可。但是,不论是否有免税购进原材料,“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都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因此,无论是自营出口自产产品,还是委托外贸出口自产产品,其进项税额均不需与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都可以抵扣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所以,也就不存在不划分进项税额就不能享受免、抵、退税政策的问题。

  另外,你们作为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还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若你们已经取得了进出口经营权,则应当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若你们还没有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则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第二,作为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可以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抵税的业务处理,但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就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完全按免抵退税的计算公式计算、办理当期应退税额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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