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生产、经营所得的筹划

来源: 编辑:2006/05/24 13:58:49 字体:

 筹资决策的纳税筹划

  对于任何经济主体来说,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个体经营者也是如此。没有资金,任何能够获益的经济活动和经营项目都无法进行,进而与经营相关的盈利和税收也就无从谈起。因而,纳税筹划首先涉及到的可能就是筹资决策中的纳税筹划,即如何才能够使得筹集来的资金实际数值最大,效果最好。然而,怎样才能够使得筹集来的资金达到最好效果,产生最大利益呢?

  一般而言,筹集资金的方法有以下几种:争取财政拨款和补贴、金融机构贷款、自我积累、社会集资、相互拆借。

  通常,向金融机构贷款筹资所承受的税负要轻于靠自我积累筹集资金所承受的税负;个体经营者之间或与其他经济组织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税负要轻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受的税负。

  个体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能力自己解决资金问题,这是实力的表现,但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却并不是尽善尽美的。因为自我积累法筹资,其资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一致的,税收难以分摊和抵消,投入生产经营活动之后,产生的全部税负由企业自己负担。而且从税负和经营的效益关系看,自我积累资金要经过较长的时间,不利于生产的发展。

  贷款则不同,它不需要很长时间就可以筹足,而且投资产生效益后,出资机构实际上也要承担一定的税收,即贷款人归还利息后,利润有所降低,特别是税前还贷政策,其本质就是用财政的钱还贷款,因此,实际税负被大大降低了。所以说,利用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个体经营者减轻税负,合理避开部分税款的一个很好的途径。

  而且,对于个体经营者来说,以贷款的方式进行资金筹措具有很多好处。首先,可以提前若干年进行投资,投资的结果是获得利润,其利润又可以进行新一轮的投资,而且这些年之后该机会还会不会存在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先期抓住机会便意味着胜利了一部分。其次,贷款使得自己承担的资金风险减少,当然相应地部分利润将以利息的形式支付给金融机构,这样也会使得收益下降,业主在资金十分雄厚并且感觉利润特别丰富时也可以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但这时和其他经济机构进行资金拆借可能更利于减轻税负,也有利于降低风险。再次,税负大大地减轻了,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可以作为费用成本扣除的,费用增大则意味着净利润的减少,相应地应纳税额就会减少。

  如果金融机构和个体经营者之间达成一定的协定,由金融机构提高利率,使其计入成本的利息增大,还可以大大地降低其承担的税负。同时金融机构以某种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该经营者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其提供贷款等,也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从纳税筹划角度来说,个体经营者之间或者是个体经营者和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之间相互拆借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原因便在于拆借涉及到的机构较多,容易使纳税利润规模降低,有助于实现“削山头”。

  个体经营者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资金拆借可以为纳税筹划提供较为有利的条件,也使相互之间的资金拆借在利息的计算和资金的回收期上有了较大的弹性和回旋余地。

  这种弹性和回旋余地常常可以表现为提高利息支付,冲减账面利润,从而相应地减少应纳税额。但是关于利息的支付标准国家有一定的规定,应控制在财务规定的范围之内,否则将不予扣除。

  从实际操作来看,其复杂程度远不止这些,而且个体经营者之间也可以利用个人作为中介相互拆借,因为个人的利息所得适用的是20%的税率,当个体经营者的经营收入远远超过5万元的时候,相对于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言,还是比较轻的。再加上回收期的控制以及利息率的合理安排等手段,个体经营者可以规避很大一部分税收。

  根据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用于固定资产的投资不能抵扣经营利润,而只能按期提取折旧。这样,投资者不仅要在前期投入较大数额的资金,而且在生产中只能按规定抵扣。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承租人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其经营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并为其今后继续从事其他各种经营活动奠定基础。与此同时,对出租人来说,他不必为如何使用或利用这些设备及如何从事经营活动而操心,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取租金收入,此外,它的租金收入要比一般经营利润收入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待遇。因此,承租人与出租人便有了共同的利益,这便是两者合作的经济基础,当然更为个体经营者的纳税筹划创造了较好的客观条件。租赁产生的税收效应,并非仅仅因为存在相同的利益才得以实现。即使在专门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下,承租人仍然可以获得税收上的好处,因为租赁可以使承租人马上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很快获得收益。

  租赁对承租单位来讲,租金的支付过程是比较平稳的,与自筹资金购买设备相比,同样是取得该项设备的使用权,但租赁方式的支出则比较轻松。租赁过程中的支付资金的方式,在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共同商定,这样,承租人就可以从减少税负的角度出发,通过租金的平稳支付,使各个年度利润稳定缩减,从而使得经营所得适用较低税率,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当出租方和承租方同属于一个大的利益集团时,为了共同利益,他们可以通过租赁方式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使得更多的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或享受到优惠政策,从而使得整个集团的利益最大化。

  租赁从承租人筹资的角度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即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当经济主体需要某项生产设备时,租赁公司按照其要求购入所需生产设备并租赁给该经济主体,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括了设备的价款、租赁费和贷款利息,一般期限较长。经营性租赁是指租赁公司购入经济主体临时需要的设备,提供给不确定的多个承租者使用的租赁方式,采用这种租赁方式时,承租人不需负担维修、保养的费用。不同的情况下对两种租赁方式进行比较,选择出更加适用的租赁方式,可能也会对不同类型的经济主体的纳税筹划工作有所帮助。

  这里应注意的一点,就是租赁设备的折旧问题。从表面上看,经营租赁的纳税筹划是承租人通过支付一部分租金来降低其利润所得,从而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但事实上,折旧额的多少也会直接冲减利润收入或租金收入。一般的做法是:折旧费由承租者提取,然后由承租者缴纳给出租者(以租金的形式缴纳)或者出租者只收取租金,折旧的提取由承租者负责。无论折旧以什么形式提取,折旧期限的确定都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它是与纳税筹划息息相关的。

  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个体经营者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可作为开办费,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于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均额扣除。个体经营者用于与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不得作为费用扣除。除此之外,个体经营者在筹建期间发生的筹资利息支出,不论其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计入开办费,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而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筹资利息支出,应计入财务费用。

  众所周知,开办费和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价值必须分期进行摊销,不能作为财务费用进行扣除,从而不能冲减当期的利润,以达到节省税收的目的,但财务费用却是可以直接冲抵当期损益的。因此,个体经营者应尽可能地将开办费、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发生的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虽然从长远来看,将开办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价值分期进行摊销和将其作为财务费用直接冲建当期损益的最终结果是一样的,但是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将这部分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会直接减少经营所得,从而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相当于从国家获得了部分无息贷款

生产经营形式的纳税筹划

  生产经营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同样是个体经营者,各自的生产经营形式却可能有着天壤之别。不同的生产经营形式,所引发的纳税负担也是大不一样的。对于个体经营者来说,根据其经营形式进行纳税筹划,改变现有的生产经营形式,以实现生产经营净利润的最大化,是每个个体经营者十分关心的问题。

  税收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杠杆,税收政策本身包含着国家的政策导向。国家为了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利用税收政策进行产业引导和地区引导,以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对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政策倾向迥异。但是,这些优惠政策一般只适用于企业,而不适用于个体经营者,因此在必要的时候,个体经营者可以考虑注册为企业,以利用各种优惠政策。

  就地区来说,大多数的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都有一定的优惠政策。比如,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性企业,其税率一般都在15%以下。

  就行业而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农村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等也有一定的税收优惠。而且,国家为了鼓励创业,对于新办企业一般都有不同的优惠政策,因此对于个体经营者来说这种筹划法很具前景。

  如果有机会,或正好就处于这样的地区或行业,那么,个体经营者就可以考虑将自身的性质改变为企业,以便于获得税收优惠。而且当个体经营者业绩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如果要想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也应该注册为企业,以便以一种全新的姿态迎接挑战。

  当然,对于拥有一定资金而想在某领域内组建企业的个人来说,在某些时候先干个体待时机成熟时再改建企业也是一种很不错的筹划方法。因为虽然新建企业在某些领域和地区能够享受优惠政策,但是由于一般企业在成立初期营业利润都较小,实际享受到的优惠不多,待到营业利润增大时,可能优惠期已经过去。因此,在成立之初,可以考虑先进行个体经营,待到营业比较稳定时,再改建企业,这时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就比较合算了。

  个体经营者可以通过将自己的生产经营在科研单位而享受一定的免税优惠。

  当然,这种筹划法需要一定的前提,这就是该单位或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获得税务机关和海关的批文和认可;掌握国家的优惠政策等。

  个体经营者也可以通过民政福利企业或者其他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进行必要的纳税筹划。国家为了扶持民政福利企业,让更多的残疾人能够自食其力,对民政福利企业实行了减免税优惠。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制度的规定,个体经营者以其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当应纳税所得额较大时,其适用的税率也就相应较大。

  因此运用各种手段,包括合法的和非违法的手段,将经营所得或提供劳务所得分开计算,就可以使得其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个体经营者还可以通过分设联合进行筹划,也就是将经营项目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自己负责其中的一个,将其余机构的所有权或经营权虚设为其他人,一般为自己的亲人或比较亲密的朋友,然后通过这些机构的联合经营,互相提供有利的条件,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通常来说,这种方法有如下好处:首先,通过机构分设,可以使得所得分散,从而排除了档次爬升所带来的税负急剧增长,使总体税负相对较轻。其次,机构之间可以通过转让定价(关于转让定价筹划法的内容在前面有专门的介绍)等方法平均分配各机构之间的利润,也可以起到削山头的作用,其总体税负下降便成为可能。再次,如果这些机构之间属于提供材料与进行加工或其他类似流水线的关系时,这种筹划方法还可以通过转让定价,使得原来由提供材料机构缴纳的税款移后到由生产最后产品的机构缴纳,从而延缓了税款的缴纳时间,相当于从银行获得了无息贷款。

  个体经营者还可以通过信托进行筹划,即将其资产或盈利交由另一经济主体,让该受托人成为该项财产的占有者,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负责管理和使用这笔财产,以利于委托人的一种行为,受益人既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委托人所指定的第三者。信托筹划法是利用某一特别税收优惠地区,通过在该地区设立信托机构或者和某信托机构达成协议,让原本不在优惠区的财产挂在优惠地区信托机构名下,利用税收优惠达到节省税收的一种筹划方法。

  在税收优惠区设置信托机构,是实行财产信托筹划的一种常见方式。所谓财产信托是指个体经营者将其拥有的机器、设备、厂房等财产挂在某享有特别税收优惠政策的信托公司的名下或者挂在享有税收优惠的公司名下,这样,这些财产所产生的经营所得、利润收入就变成了该信托公司的所得和收入。

  财产信托筹划法具有以下好处:首先,使得这些财产产生的所得和收入享受优惠政策,从而少缴部分税款。其次,对于个体经营者来说,由于其适用的是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收入越高,其适用的税率就越高。信托筹划法使得部分收入或所得从经营收入中分出,收入的分散也使得其经营收入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少缴部分个人所得税款。

  常为纳税人乐意接受的一种行为是通过一个投资控股公司来持有信托资产,资产以公司发行的股票和借贷资产的形式存在,公司按照就其所得无需缴纳当地税收的方式来注册和进行管理。

  总之,为了利用避税地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不同的纳税人在税务顾问的帮助下,精心安排组织机构是非常重要的,值得认真加以研究。

  转让定价也是个体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应该注意的。转让定价又叫互惠定价、转移定价、划拨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或经济机构各方为平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的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

  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可低于或高于市场上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以达到少缴税款甚至不缴税款的目的。也就是说,在经济生活中,凡是发生业务关系、财务关系或行政关系的各经济主体,为了躲避按照市场价格交易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实行某种类似经济组织内部核算的价格方式转让相互间的产品,达到转让利润,减少纳税的目的。比如,甲乙两地区的税率不一样,甲地区的税率较高,乙地区的税率较低,个体经营者就可以采取在甲乙两地分设机构或建立关联企业的办法,各关联方通过一定的契约,增加乙地区机构的利润,减少甲地区机构的利润,使得他们共同承担的税负及他们各自所承担的税负达到最少。

  个体经营者可以利用的转让定价手法很多,主要是通过调整影响各机构产品成本的各种费用和因素来转移各关联方的利润,主要表现为:

  (1)通过合理安排原材料、零部件、产成品等的价格,平均各关联机构的利润。

  (2)通过固定资产的购置价格与相互租赁来影响各关联方的产品价格和利润。

  (3)通过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厂商名称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高低相互影响各关联方的产品成本和利润。

  (4)通过提供贷款的利息费用、管理、广告、技术咨询费等劳务费用以及租金等影响各关联方的产品成本和利润。

  (5)通过相互间提供运输服务收取费用的高低来影响各自的利润。

  总之,各关联方总是可以通过各种办法转让定价,转移相互间的利润。转让定价掩盖了价格、成本、利润间的正常关系。盈利的机构不一定真正盈利,而亏损的机构也不一定真正亏损。减轻税负,是运用转让定价手段转移利润的主要目的之一。

  这种筹划法在一定的限度内是合法的,但超过了一定限度的转让定价是要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管制的,因此,个体经营者在进行类似的筹划时需要注意国家关于转让定价的有关规定,不要超过一定的限度。

 收入的纳税筹划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等原因,纳税人不能按期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其税款应按上期或税务机关核定税额预缴。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这里的特殊困难是指: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短期货款拖欠等。

  因此,对于纳税人来说,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可以很好地利用这些政策,虽然这些缓缴的税款最终还是要缴的,但是由于货币是具有时间价值的,而且在现今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通货膨胀因素明显增多,同样数额的货币在不同的时期具有不同的价值。况且,对于个体经营者来说,最稀缺的资源就是资金,没有资金很多投资就没法进行,在这种情况下,能够缓缴一部分税款,可能就会带来不小的收益。

  但这种筹划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即纳税人必须确实处于税收法规界定的特殊困难之中,没有出现税法规定的这些特殊困难,这种筹划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其次,这种筹划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步骤进行。没有纳税人的申请,税务机关是不会特意上门帮助解决的,因而提出申请是必要的,不提出申请或未经税务机关的核准就自行延期纳税,可能的后果就是遭受税务机关的严厉处罚。

  对收入的筹划,不能忽略对捐赠支出的筹划。捐赠支出的纳税筹划,重点在于如何使得捐赠支出最大化,同时又尽量使得应纳税额控制在承受范围内,也就是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如何避免超出限额,万一超出限额时如何补救以及如何避免非税法规定的捐赠对象,以免被税务稽查机关剔除。

  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个体经营者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因此,对于捐赠支出的筹划应该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对于捐赠支出的纳税筹划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认清捐赠对象。个体经营者在进行捐赠时,应注意捐赠的对象,除了上述捐赠对象外,其他捐赠支出是不允许列支的。

  (2)提高可列支限额。捐赠限额可依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而得,如果捐赠支出超过捐赠限额时,则可以从提高应纳税所得额角度着手,以提高可列支限额。虽然这样提高应纳税所得额,必然会造成提前纳税,与延后纳税的原则相背离,但这种提前纳税纯属时间性差异,总税负并未增加,而捐赠支出的金额如果因为超过限额而被剔除,则属于永久性剔除,总税负因此增加。相比而言,还是提前纳税合算。

  (3)取得合法凭证。取得合法凭证是纳税筹划的最起码条件,否则,即使有支付的事实,也不得作为费用列支。

  (4)预先调整超限金额。如果捐赠金额已经超过年度可列支限额,则于办理结算申报时,应自行调整减除,或分次捐赠,以免税务稽查机关调整补税,另加计少缴税款的利息甚至罚款。

  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延期获得收入进行筹划。一般的经济主体都希望尽早获得收益,但是对于按照五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经营者来说,在某些场合下却希望延期获得收入,以减轻当期收益,使得其经营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以实现少缴税款的目的。

  这种筹划方法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超过最高税率档次时。常被用到,尤其是当纳税人的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一定时,或者说每年的收入情况急剧变化时。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某一年的收入可能很少,相应地其应纳税额也就会很少,但是另一年的收入却可能很多,以至于要适用最高税率。如果纳税人能通过一定的手段将每年的收入额平均,则其应纳税额将会发生很大的变化。

  一般延期获得收入的方法有如下几种:①和客户达成协议,让客户暂缓支付货款或劳务费用。②改一次性付款为分期付款。③通过转让定价,让某些关联客户获益,在自己经营惨淡时让该关联客户通过转让定价将利润转让过来等。

  在累进税制下,所得分散筹划法显得十分重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所得税款的缴纳随着所得的集中而增长,档次爬升现象会使得其税负急剧增加。因此,对于个体经营者来说,将其所得分散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如何合理、合法地使得所得分散,则是该筹划的核心所在。

  一般来说,所得分散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给雇员支付工资。由于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这种纳税筹划需要经过缜密的计划,尽可能将所得分散而又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为职工购买国债,将国债支付给职工;再比如发放实物、提供福利等。二是通过其分设机构进行转让定价,将所得转移到低税地,以减轻税负。三是通过信托的方法将集中的所得分散到信托公司的名下。四是通过联营,将免税企业或减税企业作为联合的合作伙伴,从而分散所得。

 费用成本的纳税筹划

  个体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税法及财务会计的有关规定,选择合理的费用成本计算方法、计算程序、费用分摊等一系列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内部核算方法,使得费用、成本和利润达到最佳值,以达到少缴税款甚至不缴税款的目的。

  费用成本的筹划首先是存货计价的筹划,即经济主体,在这里是指个体经营者,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自己的成本计算法。这里的存货是指个体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各种资产,这些资产包括库存商品、产成品、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在市场价格处于变动的情况下,存货的成本如何计算,直接影响实现利润的大小,进而影响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存货是不断流转的,有流入也有流出,流入与流出相抵后的余额就为期未存货。

  存货流转有实物流转和成本流转两方面,在理论上存货的成本流转和实物流转应当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购置存货确定的成本应当随着该项存货的销售或耗用而结转。但在实际中,这种一致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因此必须采用某种存货成本流转的假设,在期末存货与发出存货之间分配成本,也就是采取某种存货计价方法。

  不同的存货计算方法对经营者获利多少、纳税多少的影响是不同的,这也是纳税筹划者从事纳税筹划所必须研究和实践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来说,由于社会上通货膨胀因素不断增加,因此,存货的成本总是不断上涨的。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存货成本,其期末存货价格一般来说最接近于期初存货价格,发出存货价格最符合市场价格,其发出存货打入生产成本的价格就较高,从而冲减的利润部分就较多,对于个体经营者来说相应缴纳的税款就较少。相反,同样的存货,先进先出法一般会使发出存货打入生产成本的价格较低,当期应缴纳的税款就较多。但同时也要注意,个体经营者适用的是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前期消耗材料的价值计价过多,后期相对就较少,处理不好很容易造成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猛增,从而使得应纳税额增多。

  合理折旧在成本费用的筹划中也显得非常重要。固定资产的特点就是可以连续多次参加生产过程,仍然保持原有的实物形态,但由于长期使用,必然发生损耗,并逐渐减少它的价值。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而消失的那部分价值。固定资产损耗的这部分价值,应当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内进行分摊,形成折旧费用,计入各期成本。由于折旧提取出来以后,是要计入当期生产成本的,因此折旧关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从而影响到所要缴纳的税金。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很多,包括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纳税主体来说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产生不同的固定资产价值补偿时间和实物补偿时间有早晚之分。其次,不同的折旧方法造成的年折旧提取额的不同直接关系到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率制度下纳税的差异。个体经营者要在国家有关这方面规定范围内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尽量减少税收维护企业利益,这是众多个体经营者的共同目标。

  成本费用被剔除是很痛苦的事情,每年在所得税的查账中,不论规模大小,费用及损失被稽查机关剔除的比率相当高,这些费用损失被剔除后不仅要求补缴,而且还会按照其金额处以一定的罚款。当然这说明稽查人员工作认真负责,但同时也反映了一个问题,经济主体关于这些方面的筹划工作做得太少。

 到底应该如何策划才可以避免被剔除呢?我们认为有如下几种方法:

  (1)注意取得合法凭证。要求凭证的取得应符合税法规定;这是个体经营者寻求节税策略最起码的条件,因此费用及损失的认定,取得合法凭证,最为重要。一般在操作中常犯的错误有:取得虚设行号发票;取得非交易对象所开立的发票;未依时限取得凭证等。所以,纳税人未取得合法凭证时,应督促总务及财务部门,确实注意交易事实,认清交易对象,取得交易对象的统一发票,如此才能避免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

  (2)合法报告备案。税法规定部分费用及损失应事先完成报备手续,否则不予认定或按原规定方法认定。现实生活中,很多经营者忽略这项手续,曾经就有一鞋业老板没有按规定报备水灾损失,被罚款1000多万元。这些项目经报备后就可以作为费用列交了。

  (3)设法增列费用。个体经营者除了避免费用损失被剔除外,更应该积极地在合法的范围内扩大费用开支,使费用最大化。为达此目的,经营者可以委托会计师签证,以增加交际费的列支;将部分利润改列费用开支,作为工资、薪金支付。

  (4)延后列报费用。部分费用及损失有限额规定,超过部分将不予认定。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申报时应注意各费用及损失是否超过限额,如果超过限额则可以考虑延至次年列报,以免招致剔除。也可以考虑按照其他方式列支,比如将伙食费、差旅费列为工资等。

  (5)改资本支出为费用支出。个体经营者维修或购买固定资产,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不允许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以后的年度内进行折扣。认定为资本支出的标准为:耐用年数超过两年;单价在1000元以上;一次性购买数额较大的费用支出。

  因此,个体经营者可以考虑以零星采购方式处理,比如改整批购买菜些办公用具为分次购买,改一次性大修为零星小修等。

  (6)聘请会计师为顾问。对个体户经营者来说,纳税筹划与生产经营同等重要。

  一般来说,在业务开创初期,以生产经营为主,但在生产经营若干年以后,纳税筹划问题逐渐变得重要起来。为防患于未然,聘请熟悉税务法律的会计师、税务师为顾问,进行必要的筹划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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