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筹划(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2003/05/04 15:09:48 字体:
  四、费用成本的纳税筹划

  个体户可以按照国家税法及财务会计的有关规定,选择合理的费用成本计算方法、计算程序、费用分摊等一系列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企业内部核算活动,使得费用、成本和利润达到最佳值,以实现少缴税款甚至不缴税款的目的。

  筹划之一:存货计价筹划法

  存货计价筹划法是指经济主体,在这里是指个体工商户,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自己的成本计算法。这里的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各种资产,这些资产包括库存商品、产成品、凉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在市场价格处于变动的情况下,存货的成本如何计算,直接影响着个体工商户的利润大小,进而影响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存货是不断流转的,有流入也有流出,流入与流出相抵后的余额就为期末存货。存货流转有实物流转和成本流转两方面,在理论上存货的成本流转和实物流转应当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购置存货确定的成本应当随着该项存货的销售或耗用而结转。但实际中,这种一致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因此必须采用某种存货成本流转的假设,在期末存货与发出存货之间分配成本,也就是采取某种存货计价方法。

  按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常见的存货计价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零售价法等。个别认定法,是指假设存货的成本流转与实物流转相一致,按照存货,逐个辨认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所属的购进成本和售价,为每一存货设置记录。先进先出法,是以先购进的存货先发出这样一种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先购入的存货成本在后购入的存货成本之前转出,据此确定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加权平均法,采用这种方法计价,是以月初结存材料的金额与全月收入材料金额之和,除以月初结存数量与全月收入材料数量之和,求得以数量为权数的材料平均单价,作为发出材料的计价依据。这种平均单价每月于月末计算一次,所以又叫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是指每收进一批材料就要计算一次平均单价,所以又叫它为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方法是收料前库存材料金额与本批收入材料数量之和除以收料前库存材料数量与本批收入材料数量之和,求得以数量为权数的材料平均单价。后进先出法与先进后出法的假设完全相反,它是以后进的存货先发出为假定前提,对发出存货按照最近收进的单价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

  不同的计算方法对企业利润多少、纳税多少的影响是不同的,这也是税务筹划者从事纳税筹划所必须研究和实践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来说,由于社会上通货膨胀因素不断增加,因此,存货的成本总是不断上涨的。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存货成本,其期末存货价格一般来说最接近于期初存货价格,发出存货价格最符合市场价值,其发出存货打入生产成本的价格就高,从而冲减的利润部分就较多,对于个体工商户业主来说相应缴纳的税款就较少。相反,同样的存货,先进先出法一般会使发出存货打入生产成本的价格较低,当期应缴纳的税款就较多。但同时也要注意,个体户适用的是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前期消耗材料的价值计价过多,后期相对就较少,处理不好很容易造成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猛增,从而使得应纳税额增多。

  筹划之二:合理折旧筹划法

  固定资产的特点就是可以连续多次参加生产过程,仍然保持原有的实物形态,但由于长期使用,必然发生损耗,并逐渐减少它的价值。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而消失的那部分价值。固定资产损耗的这部分价值,应当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内进行分摊,形成折旧费用,计入各期成本。由于折旧提取出来以后,是要计入当期生产成本的,折旧关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从而影响到所要缴纳的税金。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很多,包括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直线法又叫平均年限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折旧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工作量法是指按照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算折旧的方法,是将固定资产原值除以使用年限,提出应提折旧额。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是一种加速折旧方法,其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计提较多折旧,而在后期计提较少折旧。年数总和法又叫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这种方法也是一种加速折旧方法,它根据机器的有形无形损耗和科技的发展,以机器寿命计提折旧额。

  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纳税主体来说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产生不同的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时间有早晚之分。其次,不同的折旧方法造成的年折旧提取额的不同直接关系到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率制度下纳税的差异。个体工商业户要在国家有关折旧规定范围内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力图减少税收,维护企业利益,这是众多个体业主的共同目标。

  筹划之三:避免费用损失被剔除的筹划

  每年在所得税的查账中,不论规模大小,费用及损失被稽查机关剔除的比率相当高,这些费用损失被剔除后,不仅要求个体户补缴,而且还会按照其金额处以一定的罚款。当然这说明稽查人员工作认真负责,但同时也反映了一个问题,经济主体关于这些方面的筹划工作做得太少,以至于忽视了应注意的事项和应做的工作。

  到底应该如何策划才可以避免被剔除呢,笔者认为有如下几种方法:

  (一)注意取得合法凭证。要求凭证的取得应符合税法规定,这是个体业主寻求节税策略最起码的条件,因此费用及损失的认定,取得合法凭证,最为重要。一般在操作中常犯的错误有:取得虚设行号发票;取得非交易对象所开立的发票;未依时限取得凭证等。所以个体户未取得合法凭证,应督促总务及财务部门,确实注意交易事实,认清交易对象,取得交易对象的统一发票,如此才能避免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的厄运。

  (二)合法报告备案。税法规定部分费用及损失应事先完成报备手续,否则不予认定或按原规定方法认定,笔者常发现,现实生活中,很多个体户忽略这项手续,曾经就有一鞋业老板没有按规定报备水灾损失,被罚款1000多万元。这些项目经报备后就可以作为费用开支列支了。

  (三)设法增列费用。个体户除了避免费用损失被剔除外,更应该积极地在合法的范围内扩大费用开支,使费用极大化。为达此目的个体户可以:委托会计师签证或者申请蓝色申报,以增加交际费的列支;将部分利润改列费用开支,作为工资、薪金支付。

  (四)延后列报费用。部分费用及损失有限额规定,超过部分将不予认定。因此个体户在进行申报时应注意各费用及损失是否超过限额,如果超过限额则可以考虑延至次年列报,以免招致剔除。也可以考虑按照其他方式列支,比如将伙食费、差旅费列为工资等。

  (五)改资本支出为费用支出。个体户维修或购买固定资产,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不允许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以后的年度内进行折扣。认定为资本支出的标准为:耐用年数超过两年;单价在1000元以上;一次性购买数额较大的费用支出。因此,个体户可以考虑以零星采购方式处理,比如改整批购买某些办公用具为分次购买,改一次性大修为零星小修等。

  (六)聘请会计师为顾问。个体户经营企业,纳税筹划与生产经营同等重要。一般来说,在业务开创初期,以生产经营为主,但在生产经营若干年以后,纳税筹划问题逐渐变得重要。为防患于未然,聘请熟悉税务法律的会计师、税务师为顾问,进行必要的筹划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筹划之四:费用分摊筹划法

  费用是指会计期间内经济利益的减少,其表现形式为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但不包括向所有者进行分配等业务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对于个体户来说,费用开支名目繁多,包括劳务费用开支、管理费用开支、福利费用开支、各项杂费开支等。

  在生产经营时,个体户业主希望所花费费用最小化,但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却又希望费用开支最大化摊销。因此,对于个体业主来说,利用费用分摊法影响其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时,关键在于解决这样两个问题:

  (一)如何实现最小利润支付。

  (二)在费用摊入成本时如何实现最大摊入。

  纳税筹划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各个经济主体(在这里主要指个体工商业户)都会根据其实际情况和经营特色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方法,但是最合理有效的途径却是增加成本或减少利润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很容易理解,加大成本就会减少利润,从而使应纳所得税减少。如果没有成本费用的扣除,个体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会增加很多。

  在所有的费用开支中,劳务和管理费用开支最为普遍,也是各项费用开支中两项最主要的内容。劳务费用开支和管理费用开支有多种标准,挥霍浪费的标准也有许多,但最小费用标准却只有一个,它是由其经营活动的需要决定的。个体业主在对费用开支进行分摊筹划之前,应该认真分析其经营的费用开支是否合理,怎样才能够合理,然后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安排,使得费用开支最小化。

  在确定了费用开支的标准之后,我们来分析一下费用分摊的几种方法。费用分摊法常常有三种:实际费用摊销法,即根据实际费用进行摊销,没有就不摊销;平均分摊法,就是将一定时间内发生的费用平均分摊在每个产品的成本中;不规则摊销法,即根据经营需要进行费用摊销,可能将一笔费用集中摊入某一产品的成本中,也可能在一批产品中,一分钱也不摊。这三种方法对个体户利润冲减程度和纳税多少各有差异。针对这一点,个体户业主就可以利用这种差异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

  在上述三种不同费用分摊法中,分摊绝不是简单地将发生的费用计入产品成本中。

  费用有时难以控制,非支出不可的费用并非可以完全预见到。然而,费用摊入成本却是可以控制的,任何一个个体户都可以采取这样、那样的费用分摊法。由于不同的费用分摊方法对利润和纳税的影响不同,个体户业主在计算产品成本时就面临着一个选择的难题。

  由于个体户使用的是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当个体户的生产经营处于相对稳定状况时,平均费用摊销法是最大限度抵销利润、减少纳税的最佳选择。只要纳税人符合持续经营的原则,那么,将一段时期内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最大限度的平均,就可以将这段时期内获得的利润进行最大限度的平均,这样就不会出现某个阶段利润额及纳税额过高的现象,其所使用的税率就会较低,部分税负就可以被巧妙地躲过。

  这种方法并不总是那么灵验,当个体户正处于发展阶段时,这时生产经营正处于上升时期,一般而言这个时期的个体经营最需要的就是资金,如果在近期能少缴纳部分税款,就相当于给该个体经营者提供了很大的便利,等到生产经营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以后,虽然要多缴纳不少税款,但其盈利已经远远超过多缴的税款。

  我国企业使用的是比例税率,不管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都使用相同的税率。这时如果能少缴税款,虽然在以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还会再缴上去,但实际效果可能就大不相同,因为这相当于从银行取得了无息贷款,这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来说是非常有用的。因此,在运用这些方法时不能够死搬硬套,应灵活处置。

  筹划之五:费用转化筹划法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像企业一样会发生许许多多的费用开支,这些费用开支按照规定都可以从经营收入中扣除。因此,如何合理地进行筹划,扩大费用开支的范围,就成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轻纳税义务的一种重要的纳税筹划方法。

  费用转化筹划法是指通过一定的合理安排,将一些可以抵扣利润也可以不抵扣利润的费用列为支出,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轻税负的筹划法。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尽量将一些收入转化为费用列支。因为个人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的日常开支,而家庭的很多日常开支事实上很难与其经营支出区分开,比如水、电、煤气、电话费、交通工具等。个体户业主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将其家庭开支转化为生产经营开支,这样不仅可以满足家庭的生活需要,而且又可以冲减生产经营利润,减少应纳税额,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目的。但这里要注意的是,国税发[1997]43号文件规定,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不能列支,因此如何合理分配这些支出就关系到最终应纳税额的多少。

  (二)用自有住宅和土地经营时。如果个体业主用自有的房地产进行生产经营,就可以考虑收取租金。虽然从表面上看,个体业主个人要为取得租金缴纳一定的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好像增加应纳税的种类,但实际上,由于个体户支付的租金是要计入其经营成本的,所以应纳税所得额将要减少,相应地其应负担的税金也要下降,再由于档次爬升效应的存在,适用税率的降低也会产生避税效应。其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是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最高档次的税率是35%,而租金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0%,而且可以扣除一定的费用,房产税使用的税率为12%,因此采用租金形式进行筹划,总体税负肯定少于35%。如果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超过3 5%的税率档次时,采用这种方法是可以节省部分税收的。再次,采用房屋租赁方式进行筹划,该企业还要承担一定的房屋维修费用,这样,不仅可以保证房屋的完好无损,而且还可以增加一定的费用开支,进一步减少利润总额。

  一般来说,在和别人合伙经营时,可能以收取房租的形式进行经营比以房地产作为资本投入要合算。因为该两种方法都应缴纳房产税,但是相比较而言,以房地产作为资金投入不可以计入产品成本,这样就人为地增加了生产经营利润,减少了个人净收益,而以收取租金的形式进行经营可以抵扣费用开支,最终结果是少缴部分税款。

  (三)经营者家人在其中工作时。按照税法的规定,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中可以扣除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当然应该按照有关规定的限额进行。个体户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考虑给在其单位工作的家人发放工资、奖金等,这样家人可以获得个人收入,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又可以少缴税款。

  (四)员工可以享受医疗、卫生、保健等福利。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体户在生产经营中按标准支出的福利费可以列支。作为员工的家人,在日常生活中肯定会发生一些支出,比如医药费、保险费等。如果该个体户建立一定的福利制度,使得各项福利支出可以列为费用支出,则其家人可以享受到福利待遇,企业又可以少缴税款。

  五、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筹划

  筹划之一: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根据其利润分配方式对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被个人承包后没有改变性质的话,那么,承包、承租经营者除了缴纳个人所得税外,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就出现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使得总体税负增加,从而最后归到个人手中的收入就会大大减少。

  如果承包、承租者经营有条件的话,可以考虑改变企业的性质为个体户或者其他性质,这样就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节省部分税款,使得总体收益最大化。

  例如,承包人刘某1997年承包经营一民营企业,合同签订承包期为3年,每年除上缴8万元以外,其余收入全部归承包人所有。这期间,由于刘某经营有方,该企业各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0、29、38万元。

  1997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0×33%=6.6(万元)

  净税后利润=20-6.6=13.4(万元)

  刘某收入额=13.4-8=5.4(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4000-12×800)×30%-4250=9070(元)

  刘某实际收益=54000-9070=44930(元)

  同样可以求出刘某1998年实际收益为84405元,1999年为1236 00元,三年的总收益为252935元。

  如果刘某通过一定的途径使得该民营企业性质变为个体户,同样每年给被承包单位8万元的上缴收入,则

  1997年刘某收入额为20-8=12(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800×12)×35%-6750=31890(元)

  刘某实际收益=120000-31890=88110(元)

  同样可以求出刘某1998年实际收益为146610元,1999年为205 110元。三年总收益为439830元,可多获得收益186895元。

  筹划之二:承包不满一年的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法[1994]089号文件规定,对于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如果将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合同签为12个月,则可以节省部分税收,因为这时可以多抵扣若干个月的费用支出。

  某纳税人承包经营一家饭店,1999纳税年度承包经营期为5个月,在这期间,共获得收入8万元。

  如果不经筹划,则:

  该纳税人应纳税额=(80000-800×5)×35%-6750

   =19850(元)

  如果该纳税人和饭店老板签约时签成承包经营期为12个月,则:

  该纳税人应纳税额=(80000-800×12)×35%-6750

   =17890(元)

  共可节省税收1960元(=19850-17890)。

  六、其他方面的纳税筹划

  筹划之一:税负转嫁筹划法

  税负转嫁是指在经济交易中,经济主体通过抬高商品销售价格或压低商品购进价格的方法,将税收负担转嫁给商品购买者或商品供应者,自己少缴税款甚至不缴税款的行为。纳税人进行税负转嫁的目的在于消除或减轻自己的纳税义务。因为税负转嫁意味着税收负担的最终承担者不完全是纳税人自己,而且包括背后隐藏的第三者,纳税人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税务机关与直接负税人之间的中介者。

  税负转嫁是纳税筹划的特殊形式,和其他纳税筹划方法相比目的基本相同,只是使用的条件和范围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税负转嫁筹划法有如下几种形式:税负前转、税负后转、税负消转、税负混转、税收资本化。税负前转是指纳税人格所纳税款通过提高商品售价的办法转嫁给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的行为,它是税负转嫁的基本形式。

  税负后转是指经济主体通过降低收购价格的方法将已纳税款转嫁给货物供应商的行为。

  税负消转是指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以后,通过提高经济效益获得更多收益而将已纳税款抵销的转化法,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种转嫁不属于转嫁的范畴,但对于纳税人提高经济效益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税收资本化是指在商品出售时,购买者将今后若干年的应纳税款,预先从所购商品中扣除的方法。虽然今后若干年应该按期缴税,但实质上是由买主支付。

  一般而言,当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时,即购买者对价格的反应比销售者的反应强,个体户应该考虑提高商品的售价,通过前转的方法将自己已纳税款转嫁出去;当供给弹性小于需求弹性时,个体户应当优先考虑后转筹划法。对此的具体解释就是:

  当商品的供给为一定时,如果需求增加或保持不变,生产经营者可将其承担的税负加到商品价格上,转嫁给商品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同样当商品需求为一定时,如供给不变或减少,税负也可以转嫁给购买者或消费者;但当供给量不变,而需求量减少时,如果提高价格,消费者可能就会敬而远之,因此这种筹划法具有一定的局限,这就是价格的变化幅度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如果超一定的限度,购买者不再购买或者生产者不再提供商品将得不偿失。

  筹划之二:利用优惠政策筹划法

  税收优惠,用现在比较通用的说法叫做税式支出或税收支出,是政府为了扶持某些特定地区、行业、企业和业务的发展,或者对某些具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通过一些制度上的安排,给与某些特定纳税人以特殊的税收政策。比如免除其应缴纳的全部或者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等。一般而言,税收优惠的形式有:税收豁免、免征额、起征点、税收扣除、优惠退税、加速折旧、优惠税率、盈亏相抵、税收饶让、延期纳税等。这种在税法中规定用以减轻某些特定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规定,就是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税收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和作用也越来越大,对于纳税人来说,机会也就越来越多。这种筹划要求纳税人非常熟悉国家税收政策,尤其是优惠政策,在这种前提下才可能进行该种筹划。这些优惠政策的获得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税务咨询机构等,也可以通过税务代理、税务筹划机构对生产经营活动所可能涉及的各种优惠政策进行分析,从而制定出比较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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