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转担保省下营业税

来源: 编辑:2005/08/22 16:56:15 字体:
  南昌昌瑞铝业公司是以江西金瑞铝业公司为主投资新成立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3亿元。昌瑞公司成立之初,需要大笔资金进行生产,而公司暂时在银行又没有贷款信誉,为了支持新公司的发展,江西金瑞公司计划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贷款9亿元,然后再转贷给昌瑞公司。贷款利息按年息5%计算,每年利息4500万元,由银行向金瑞公司收取后,金瑞公司再按银行利率水平向昌瑞公司收取。在此项业务实施之前,金瑞公司财务经理主动找到主管税务部门,询问了解有关税务方面的政策规定。为此,税务部门帮助财务经理分析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情况。

  首先,江西金瑞公司每年向关联单位南昌昌瑞公司收取的4500万元利息按照税法规定,应该缴纳营业税225万元。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中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但金瑞公司与昌瑞公司只是关联单位,不是企业集团内的企业,所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 [1995]156号文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尽管金瑞公司只是转贷行为,没有另外加价收取利息,但还要额外支付税款200多万元。

  其次,昌瑞公司支付给金瑞公司的4500万元利息大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利润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两公司属于关联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昌瑞公司注册资本只有3亿元,向关联单位借款高达9亿元,超过税法规定50%即1.5亿元标准7.5亿元,有3750万元利息费用不得税前列支,影响企业所得税1237.5万元。

  听了税务人员的分析后,金瑞公司财务经理恍然大悟。接着,税务人员提出如下建议:凭借金瑞公司在银行的良好信誉,由昌瑞公司直接向银行借款,由金瑞公司作为向银行贷款的担保人。这样,银行直接向昌瑞公司收取贷款利息,金瑞公司不再收取任何利息费用,金瑞公司也就不必额外缴纳转贷业务的营业税了,而且昌瑞公司还可以按照规定税前全部列支贷款的利息费用。
推荐阅读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