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的概念、特征与意义——与税收筹划有关的概念(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2003/04/27 19:01:31 字体:
  三、税负转嫁也是税收筹划

  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通过价格的调整与变动,把所纳税款转嫁给他人负担的过程。税负转嫁是直接税收分配过程的延伸,其实质是国家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重新分配。不论税负转嫁采用何种方式,都表现为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负税人是最终负担税款的人。纳税人和负税人可以归为一体,也可以不一致。如果不一致,即为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有广义和狭义概念。狭义税负转嫁仅指纳税人转嫁税收负担的过程,主要涉及的问题是易于转嫁的税种、转嫁方式、转嫁条件、转嫁途径等,并不关心全部税收负担最终落到何人头上。广义税负转嫁除了包括转嫁过程外,还有税负归宿。税负归宿是指经过或长或短税负转嫁过程后,国家所征税款由谁、以什么比例最终负担。

  其中涉及的问题除了上述转嫁要素外,还包括负税主体分布、负税比例、税收分配的社会影响等。转嫁的判断标准有:(1)税负转嫁和商品价格是直接联系的,与价格无关的问题不能纳入税负转嫁范畴;(2)税负转嫁是个客观过程,没有税收的转移过程不能算转嫁;(3)税负转嫁是纳税人的主动行为,与纳税人主观行为无关的价格再分配性质的价值转移不能算转嫁。明确税负转嫁的判断标准,有利于明确税负转嫁概念与逃税、避税及节税的原则。

  一般来说,税负转嫁策划与逃税、避税和节税的区别主要有:(1)税负转嫁筹划不影响税收收入,它只是导致归宿不同,而逃税、避税和节税直接导致税收收入的多少;(2)税负转嫁筹划主要依靠价格变动来实现,而逃税、避税和节税的实现途径是多种多样的;(3)税负转嫁不存在法律上的问题,更没有法律责任,而逃税、避税和节税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律麻烦和法律责任问题;(4)商品的供求弹性将直接影响税负转嫁程度与方向,而逃税、避税和节税则不受其影响。

  就转嫁筹划与避税筹划而言,两者的共同点:(1)减轻税负,获得更多的可支配收入;(2)没有违法,税务当局不得用行政或法律手段加以干预或制裁。两者的区别:(1)基本前提不同。转嫁筹划的前提是价格自由浮动;而避税筹划则不依赖价格。(2)产生效应不同。转嫁筹划效应对价格产生直接影响,一般不直接影响税收收入;而避税筹划效应将对税收收入产生直接影响,对价格则不产生直接影响。(3)适应范围不同。转嫁筹划适应范围较窄,受制于价格、商品供求弹性和市场供求状况;避税筹划适应范围很广,灵活多变、方法多样。(4)转嫁筹划有时对纳税人也会产生不利影响,有时纳税人会主动放弃,避税筹划则不会。转嫁筹划受市场价格制约,明显会引发市场占有率下降,有时与最大利润原则相悖,从而会被纳税人主动放弃。

  总之,税负转嫁、避税筹划、节税筹划都属于纳税人为减轻税负而进行的一种筹划,由于税负转嫁不涉及法律责任,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因此能常被采用。

  四、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绝不是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在符合税法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而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绝不是税收筹划。要正确进行税收筹划,一定要认清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不法行为。

  (一)偷税(Tax Frand)

  偷税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应税行为)已经发生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脱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偷税都具有故意性、欺诈性、恣意性,使国家税收遭受严重的损失。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受到处罚。

  对偷税行为,各国法律都规定处罚条款。我国对偷税行为根据1992年9月4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未经处罚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二)漏税

  漏税是纳税人无意识(非故意)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漏税固然是无意识地少缴或不缴税款,但它仍是一种损害国家利益的违反税法的行为。因为有意、无意往往是难以正确判断,偷税与漏税有时也难以界定。因此,漏税也称为非有意偷税。

  但我国的《征管法》没有单列漏税条款的法律责任。

  对确属漏税,即非有意偷税,应不属刑事裁决范围,而与故意偷税有所区别。一般应限期补缴税款(包括应付利息),不应处以罚金和追究刑事责任。即使通过法庭裁决,也应有区别对待。

  (三)逃税(Tax Evasion)

  逃税是纳税人对已经发生的就应税经济行为的实现形式和过程进行某种人为的安排和解释,企图使之成为非应税行为的行为。

  逃税与偷税具有共性,即都有欺诈性、隐蔽性,都是有意为之,因而都是违反税法的行为。但逃税在操作上更具有直接性,是企图将应税行为“变为”非应税行为,从而达到逃避纳税,即不纳税的目的。各国对逃税一般都没有单独的处罚规定,而是归入偷税范围,按偷税处罚。我国也不例外。

  (四)骗税

  骗税是采取弄虚作假和欺骗手段,将本来没有发生的应税(应退税)行为虚构成发生了应税行为,或将小额的应税(应退税)行为伪造成大额的应税行为,即事先根本没有向国家缴过税或没有缴过那么多税,而从国库骗取了退税款的违法行为。

  骗税是一种非常恶劣的违法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补充规定》中明确:“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骗取税5倍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款罪的,除处以罚金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抗税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补充规定》指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抗税是纳税人抗拒按税收法规制度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如拒不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拒不执行税法规定缴纳税款,采取聚会闹事、威胁围攻税务机关和殴打税务干部等,均属抗税行为,唆使、包庇上述违法行为的,也属于抗税行为。

  对抗税行为,《补充规定》明确了法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5借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金。”

  (六)欠税

  欠税是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而发生的拖欠税款的行为。造成欠税的原因较多,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若是因主观原因造成的欠税,属故意欠税;若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欠税,属非故意欠税。前者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意多头开户,用现金进行货款结算,资金进行体外循环,并非真正没有钱,而是有钱不想按时缴、足额缴,甚至根本不想缴;后者是由于确实无款或没有足够的款按期缴纳税款(原因也是很多)。但不论故意欠税,还是非故意欠税,都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

  对欠税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补充规定》指出:“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藏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

  对欠税行为,除了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外,为了减少或杜绝欠税的发生,还应正确界定故意欠税与非故意欠税,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或措施。如对故意欠税者,不能获得减税、免税待遇,停止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由税务机关代开),等等。而对非故意欠税,除了进行法制教育外,应分清原因、区别对待,如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欠税,纳税人应及时申请减免税款或缓缴税款,因购方拖欠货款而造成的欠税,除应做好货款催收外,今后应改变结算方式(工具)、销售方式等。

  缓缴税款不是欠税,《征管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这就是说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只要在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内书面申请并获批准者,即可获得不长于3个月的延期纳税期限,并且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但关税的缓缴则需要由纳税人在关税纳税期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关税缴税计划和由其开户银行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纳税担保函件。经海关批准后,在缓缴期内按月支付10%的利息,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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