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征管知识——账簿、凭证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2003/05/05 14:11:17 字体:
  1.账簿、凭证的概念

  (1)账簿。账簿,亦称“账册”,是由具有一定格式而又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的,用以全面、系统、连续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是编制报表的依据,也是保存会计资料的重要工具。

  账簿可分为日记账、明细账和总账。总账按形式可分为订本账、活页账和卡片账。

  日记账,也叫序时账,是指对各项经济业务按其发生或完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的账簿。明细账,也叫明细分类账,是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二级或明细科目开设账户,用来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提供明细核算资料的分类账簿。总账,也称总分类账,是根据总账科目开设的账户,用来分类登记全部经济业务,提供各种资金占用、资金来源、费用成本和收入成果等总括核算的分类账簿。

  (2)凭证。凭证,是指会计凭证,它是记载经济业务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和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所取得或填制的凭证,它是发生会计事项唯一合法的书面凭证,又是整个会计核算工作的起点和基础。

  合法的原始凭证,包括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专用性票据和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以及经财政、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其内容应用会计科目和复式记账方法,加以归类整理,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和登记账簿的凭证。记账凭证按其所反映经济业务的内容不同,可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按其填列的科目不同,可分为单式记账凭证和复式记账凭证。

  2.账簿、凭证的管理

  (1)账簿的设置。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以及进货销货登记簿等。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备案。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但是应当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应当建立总账和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有关的其他账簿。

  (3)账簿、凭证的保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私营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规定:①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要立案装订成册,并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②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妥善保管,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③保管期限分为3年、10年、15年和25年等四种,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1天算起。永久保存的主要是各级财政总决算报表和有关的涉及外事的凭证、账簿和报表,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年度决算报表。④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要编制销毁注册,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3.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或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 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 00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涂改、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发票或其他凭证,在账簿上虚增成本,多报费用,减少利润,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不报,谎报应纳税项目、数量、收入额,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都是偷税行为。若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偷税的,除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金。偷税额不满10000元或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并处以偷税额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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