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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证券从业《证券交易》第四章第二节考点(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2011/10/19 14:24:04 字体:

(二)资金账户管理

  资金账户(证券资金台账)管理包括资金账户的开户和销户、开通客户交易委托品种、交易委托方式及操作权限、指定客户资金存管银行、开通或变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转托管、资金账户挂失与解挂、客户资料修改、密码管理等。

1.资金账户管理的一般规定。

  (1)营业部办理经纪业务,必须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应与客户开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存管银行的存款账户名称一致、名实相符。

  (2)客户开立资金账户,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合法证件,以客户本人名义开立,不得受理法人以个人名义、个人以法人名义开立账户。

  (3)客户开立资金账户时必须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风险揭示书》、《买者自负承诺函》(均一式两份),以及《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一式三份)等文件。一份交客户保存,一份由营业部存档,《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一份交存管银行。

  (4)营业部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

  (5)营业部必须对客户的证券账户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所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等各类协议书、风险描示书、买者自负承诺函、业务申请书(表)、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要求留存的各类资料一并归档,按资金账号进行排序,妥善保管,要配备专库并由专人管理。

2.资金账户开户。

  (1)开户申请。(自然人客户、法人客户)

  (2)查验和复核。(查验客户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3)电脑开户。

  (4)打印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一式两联),交由客户签名确认。

  (5)经办人将客户递交的所有资料、客户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等文件、系统打印的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交复核员通过系统实时复核,复核内容与经办人查验要求相同。

  (6)经办人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乙方栏内填写营业部信息,经办人与复核人分别签名或盖章。

  (7)将经打印的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一联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客户留存文本)交客户保存。给客户发放资金账户卡,酌情收取服务费或开户工本费。

  (8)收市后,经办人将经打印的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一联夹入《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营业部留存文本内)后,和客户其他必须留存的资料交业务主管留存归入客户资料档案,并在“客户证件/资料原件(复印件)清单”上做好收件记录。

  3.客户申请开通网上交易委托方式(已开立资金账户但尚未申请开通网上交易的客户)。

  (1)客户持有效身份证明和资金账户号,到营业部柜台提出网上交易申请,签署《网上交易协议书》。

  (2)经办人查验客户提交的身份证件、资金账户卡,查验协议书填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与原留存身份证件核对确认系同一人后,交复核员通过系统实时复核(复核要求与经办人相同)。

  (3)经办和复核分别在《网上交易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

  (4)经办人在柜台交易系统为客户开通网上交易权限。

  (5)客户当场设置通讯密码,经办人提醒客户注意密码的保密。

  (6)经办人将《网上交易协议书》交业务主管留存归入客户资料档案。

  4.客户申请开通其他交易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

  5.自然人客户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新增)

  (5)营业部经办人在T+2交易日后,为具有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的客户在交易系统中开通创业板交易业务(即在第T+3交易日开通交易);在T+5交易日后,为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客户在交易系统中开通创业板交易业务(即在第T+6交易日开通交易)。复核员复核后生效。

  6.客户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操作权限的终止。

  7.开通或变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未开通三方存管的客户)。

  (1)指定存管银行。目前,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根据银行的不同要求一般采取两种模式。

  模式一:二步式开户(一般均采取此模式)。

  证券公司营业部预指定。

  存管银行确认。

  模式二:一步式开户。客户直接在银行网点或证券公司开户营业部办理相关手续(目前多数银行不采取此模式)。

  (2)客户变更存管银行。

  (3)客户变更银行账户。

  (4)客户撤销资金账户。

  8.账户挂失、补办。

  9.账户解挂。

  10.客户重要资料变更。

  11.密码修改、清密。

  12.撤销指定交易和转托管。

  13.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销户。

  申购新股资金冻结期间、开放式基金尚有基金余额、银证关联尚未撤销、未完成交收、客户资料尚未补全、账户冻结等客户状态不正常的不能办理销户。

(三)证券委托买卖

  1.柜台委托。客户委托买卖时应使用营业部统一制作的证券买卖委托单,按照委托单标明的各项内容,完整、详细、正确地填写,且必须当面签署姓名。委托柜台应严格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为客户办理委托业务,不得漏报或插报。

  委托柜台在接受客户委托时,必须审核客户亲笔填写的委托单、资金卡、身份证,并与本人核对一致。若证券名称和证券代码不一致时,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无法联系时,则以证券名称为准输入委托指令代理客户买卖股票。

  2.非柜台委托。非柜台委托包括人工电话或传真委托、自助和电话自动委托、网上委托等。

  人工电话或传真委托客户应与营业部有事先约定(一般采用签订专项协议方式),并预留印鉴(签名)。无事先约定、未预留印鉴或签名的,则营业部不受理人工电话或传真委托。

  3.撤单。营业部在接受客户撤销或修改通过委托柜台进行的委托时,客户须持身份证、资金卡填写撤单申请(委托单),并当面签署姓名。非本人办理的须审核有无委托权限。

(四)清算交割

  清算交割包括根据成交单与委托单配对,为客户办理交割,打印交割单,应客户要求查询交易结果、证券及资金余额,打印对账单等。

  每日交易结束后,由清算员根据交易所成交数据自动进账清算,并打印出股票、债券及回购等清算数据。

三、投资者教育及咨询服务(熟悉)

(一)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为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财务与收入状况、证券专业知识、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时,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至少每两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并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结果应当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留存。(新增)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要将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工作融入经纪业务流程,具体体现在客户服务体系的各个环节。具体要重点突出以下几方面内容:

  (1)对有具体适当性管理要求、规定准入条件的交易业务,要切实按适当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开户、开通交易权限等手续。(新增)

  (2)要从开户环节着手风险揭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合同、协议的内容,明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由客户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

  (3)要持续地采取各种有效方式让投资者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真正明白“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警示。

  (4)要根据客户,尤其是新入市的中小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引导投资者从风险承担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投资,合理配置金融资产。

  (5)证券公司在进行产品和业务推介时,应当清楚说明不同产品和业务的区别,使客户充分认识不同产品和业务的风险特征,使每一个客户了解自己要购买的是什么产品、有何特点和风险。

  (6)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公司的法定业务范围,帮助投资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能力,警惕和自觉抵制各种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证券活动。

(二)信息与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主要是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协调处理与客户在委托交易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对除权、配股、股票停牌等特殊情况及时张贴告示告知客户。

  1. 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

  (1)向投资者介绍开户、委托、交割等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

  (2)及时在营业大厅公布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上市公司等有关重大信息。

  (3)记录上市公司的有关配、送股比例及红利情况,除权除息日、股本变化情况,新股发行、上市的名称、时间等。

  (4)简单介绍技术分析软件使用方法。

  (5)介绍网上交易、自助交易的使用方法。

  (6)调解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5个)。

四、证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考点,经常考不定项选择题)

  证券市场遵循“三公”原则,禁止任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损害市场和投资者的行为。根据我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也不得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或质押物。

  2.不得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3.不得违背客户的指令买卖证券,或接受代为客户决定证券买卖方向、品种、数量、时间的全权委托。

  4.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承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5.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收。

  7.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散布、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8.不得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9.不得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10.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1.不得泄露客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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