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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学习之——第三篇第二章:刑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2011/12/02 09:59:05 字体:

第三篇第二章 刑罚

  这章的考核分值只有几分,集中在主刑、附加刑、缓刑、假释部分。考的不难,很容易拿分。

  这部分内容在课程讲义和应试指南上都有图表总结,这里想说的是,学员自己也要动手总结。其实,就是默写规定的过程嘛。

  一、主刑与附加刑★

  主刑有5种。附加刑有3种,另外还有驱逐出境。这几种刑罚的适用条件、期限、执行主体和执行方式,是需要比较来学的。

  二、量刑情节

  教材主要是对法定、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免除的含义做了介绍。我们考试不会考这个,考的是大家在具体的规定。

  1、应当从重: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累犯

  2、可以从轻减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未遂犯(比照既遂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自首的(非犯罪较轻的);有立功表现的

  3、应当从轻减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4、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预备犯(比照既遂犯)

  5、应当从轻减轻免除:从犯

  6、可以减轻免除: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7、可以免除减轻: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

  8、应当减轻: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9、应当减轻免除:胁从犯(应按其犯罪情节减轻、免除刑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10、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的

  11、可以免除:犯罪较轻且自首的

  12、应当免除: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三、累犯、自首和立功

  1、累犯(不得缓刑、假释,不排斥减刑)

  2、自首和立功要对比学

  四、数罪并罚

  1、原则(限制加重为主,并科、吸收为辅。合起来叫折中)

  会有这样的试题,给出案例,让判断适用何种原则?

  2、新罪——先减后并;漏罪——先并后减

  五、缓刑、减刑、假释

  1、对象条件★

  2、考验期限或实际执行期限

  3、考验期内不同情况的结果

  4、考验期后发现新罪或漏罪的后果

  【提示1】假释后所经过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人并没有被剥夺人身自由,不视为执行刑罚。

  【提示2】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这里并不存在先减后并或先并后减的问题,因为缓刑考验期并不是刑罚执行期,撤销缓刑的,意味着要执行原判刑罚,所以对于新罪或漏罪直接与原判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即可。

  缓刑考验期满发现漏罪的,不撤销缓刑,只对漏罪作出判决;如果缓刑考验期满,发现在考验期内犯新罪的,要撤销缓刑,将两罪直接并罚,不存在先减后并的问题,因为缓刑考验期不是刑罚执行期。

  【提示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假释考验期结束后发现漏罪的,不撤销假释,只对漏罪作出判决;如果假释考验期满,发现考验期内犯新罪的,要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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