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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破产原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2013/02/02 10:35:14 字体:

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学习注会有帮助。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1)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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