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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承兑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2012/02/27 09:10:10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九、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商业”汇票特有的制度,银行汇票无须承兑。

  (二)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无需提示承兑汇票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汇票上明确记载有“见票即付”的汇票;二是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

  2.承兑成立

  (1)承兑时间。《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一般来说,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2)接受承兑。《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这一手续办理完毕,即意味着接受承兑。

  (3)承兑的格式。《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即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4)退回已承兑的汇票。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后,并不意味着承兑生效,只有在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三)不单纯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四)承兑的效力

  1.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承兑人到期付款的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其表现在: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等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注意: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便由承兑前的期待权变为现实权,持票人可以在票据到期后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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