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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2012/01/13 09:25:41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五章 证券法

知识点十九、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

  (一)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是基金投资人投资而形成的财产。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财产。

  1、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1)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2、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二)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1、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些条件是:

  (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利《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上述条件中有两个注册资金,第一个是指设立基金需要的,且必须为实缴货币,即不得以货币以外的资产充抵;第二个是指对参与设立基金的股东的要求。

  2、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是指基金投资人,也是基金财产的直接受益人,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一。

  1、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2、基金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普通决议);但是,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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