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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经济法》所有重要的法律条文归纳(九)

来源: 编辑:2007/06/29 14:13:25 字体:

  经济法概述

  (一)综合性;(二)经济性;(三)行政主导性;(四)政策性。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机关也不是以国家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认可,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

  以确认。依法成立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认可范围的则不再具有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此外,权利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行为可分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提供一定的劳务;智力成果主要是人的一种脑力劳动成果;权利也可成为一个客体。

  二、法律行为与代理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行为人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要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形式要件

  1.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2.特征:(1)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代理人直接以第三人进行一种意识表示,(3)在代理权限之内,独立的进行意识表示,(4)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该由被代理人承担。

  3.代理的适用范围(1)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而为的行为;(2)具体严格的人身性质;

  (3)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一种行为;

  (4)因某些人事主体才能代理的行为如发行政券

  (5)违法行为。

  4.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5.代理权的滥用一是代理他人自己进行民事活动;二是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三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律禁止代理权的滥用。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无权代理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为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

  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

  表见代理的情形有:

  (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超越代理权;

  (3)代理授权不明;

  (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5)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三、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诉讼时效消灭的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消灭实体权利。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存续期间,就是规定在某一期限之内享有某种权利,过了期限,就没有此权利。

  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的期间为1年,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别诉讼时效的期间为1年的是: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是4年。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四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

  (一)仲裁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依照书面的仲裁协议,请求仲裁机构对其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活动。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仲裁当中有两大原则:

  1.自愿原则;仲裁机构授理仲裁的必须要有仲裁协议;

  2.一裁终局;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表示不服时,不能向法院起诉,也不能向同一事项再次要求仲裁。

  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诉讼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首先进行一审,对于一审不服可以进行上诉,进入到二审,中间包括期限,裁定为10天,判决为15天,如仍然不服,可以进入到审判监督程序当中。还可以不经过二审,直接进行审判监督当中去。

  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判决是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载定是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作出的判定。  (1)目的 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 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2)发生的阶段 发生于诉讼的各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 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一个案件一个判决(3)形式书面、口头形式均可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4)可否上诉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会计法

  1.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会计事项。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监督职权 (1)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

  责任。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责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4)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

  (一)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二)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三)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四)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写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

  (五)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六)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七)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并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八)只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会计工作,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三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二)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会计人员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2.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会计人员交接的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4.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5.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违法责任

  1.个人独资欺诈登记,伪造营业执照5000元以下,名称不符,不变更登记限期改正2000元以下;涂改出租营业执照以及未办执照经营3000元以下罚款;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下,吊销营业执照。

  2.合伙企业欺诈登记,未办执照经营5000元以下,名称不符,不变更登记限期改正2000元以下。

  3.全民领导滥用职权对职工报复,处2年以下,严重2-7年有期;对会计等人员报复,处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3年以下,严重3-7年,行为人暴力威胁阴碍干部依法执行职务,15日以下拘留,200以下罚款或警告。

  严重3年以下,扰乱企业秩序,同上但首要分子3-7年。

  4.国有资产机构提供虚假情况或与评估机构串通,评估无效,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款,并暂停执业,重大损失,吊销资格证书。重大过失处以违法所得1-3倍以下罚款,并暂停执业。国有资产转让由人民法院确认无效

  1、公司欺诈登记,另设会计帐簿,责令改正,处以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虚报注册资本处以虚报金额5%-15%以上罚款;构成犯罪处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虚报注册金1%-5%以下罚金。如是单位处罚金,人员处3年以下。

  2.股东虚假出资,未按期出资,抽逃出资责令改正,处金额5%-15%以上罚款,构成犯罪,5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10%以下罚金。

  3.财务报告虚假,对直接主员3-30万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对公开发中心处20万元以下罚款。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下,吊销营业执照。

  4.公司在合分立,增减资或清算,不按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及不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公司清算,隐匿财产或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责令改正,对公司处相应金额5%-10%罚款,对直接人员1-10万元罚款;犯罪对直接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清算组人员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6.外国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责令改正或关闭,并处5-20万元以下罚款。

  7.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机构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过失,处1-5倍罚款,可责令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资格证,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处5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罚金,索取他人财物处5-10年;过失的处3年以下。

  二违反外汇管理法律责任

  (一)逃汇行为1.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2.不按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3.擅自将外汇汇出或携带出境的;4.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5.其他逃汇行为。

  处罚1.责令限期调回;2.强制收兑;3.处逃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4.刑事责任。

  (二)、套汇行为1.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

  2.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3.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4.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5.其他行为。

  处罚1.警告;2.强制收兑;3.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4.刑事责任。

  (三)、扰乱金融行为(1)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2)外汇指定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3)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人民币汇率管理、外汇存贷利率管理或外汇交易市场管理的;(4)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5)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6)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7)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8)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卖外汇的。1-3项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或10万-50万罚款(违所外债管理也是)4-7项没收所得,并处等值以下罚款,私自买卖外江,没收并处违法金额30%-3倍以上罚款。帐户核销经营管理违反,处5-30万元罚款。

  三、支付结算责任

  1.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2.存款人签发空头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3.托收承付付款人无理拒付,处2000-5000罚款,逾期不退回无款支付的单证,处每天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罚款,逾期支付金额处的每天万分之五赔偿金。不按规定使用银行卡帐户处1000元罚款。

  4.银行一般每天万分之五的赔偿金,人民银行对其处每天万分之七的罚款或2000-5000罚款(大额化整为零及受理无理拒付,有款不扣,拖延付款)或5000-1万(汇路畅通且客户骗了或套取资金)。空头汇票或本票,处每天千分之一罚款。

  5.擅自印制票据处1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严重吊执照。

  6.存款人不按规定开立,撤消银行帐户或伪造变造开户登记证,非经营性1000元罚款,经营性处1万至3万元罚款。不按规定使用非经营性1000元罚款,经营性处5000至3万元罚款。(单位转个人,出租出借),资料变更不通知处1000元。

  7.银行在银行帐户开立中处5万至30万元罚款,(多头开立,明知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开立)使用中处5000-3万。(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未登记等)

  8.票据欺诈,处5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罚金;严重的处5-10,并处5万至50万元罚金。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或无期,并处5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1)伪造变造票据-第一部分是并处或单处;

  (2)故意使用前述(3)签发空头或故意签发与预留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4)无资金来源签发等

  9、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上述票据承兑,付款的,处以3年以下,严生的3-7年。

  四、知识产权法责任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侵犯或假冒罪3年以下或拘役 并处或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
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
复制发行1000份以上 
违法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
非法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上
给专利权人造 成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上;假冒两项以上
所得5万,经营10万。 
违法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
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
假冒两项以上违法所得2万,经营3万。 
侵犯权利罪
3年---7年有期
并处罚金 
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
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以上
复制品数量5000张以上 
备注:行政处违 法所得3倍 以下,或5万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额在15万元以上
非法经营额在25万元以上
假冒两项以上违法所得10万,经营15万。 
销售侵权罪 3年以下或拘役,并或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销售侵权罪3年---7年有期并处  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 
制造伪造3年以下拘役或管制  商标标识数量2万件以上,或所得3万元以上,非法经营5万以上;假冒两项以上违法所得2万,经营3万。标识数量1万件以上。 
制造伪造3--7年有期并处罚金  备注行政处罚罚款20%-2倍非法经营额 或1万以下。  标识数量10万件以上,或所得15万元以上,非法经营25万以上;假冒两项以上违法所得10万,经营15万。标识数量5万件以上。 

  1.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物有名称包装等,被责令暂停销售,而转移,隐匿有关财物,限定购买被指定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的或滥收费用的 处违法所得或相应财物1-3倍罚款。

  2. 商业贿赂和侵犯商业秘密,串通招投标,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处1-20万元罚款。

  3. 不正当有奖处1-10万罚款,公用企业等限事实上他他购买指定的经营者商品,可处5万至20万以下罚款。

  4. 利用广 告作虚假宣传,处2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5. 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5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特别严重(250万元以上)处3-7年有期,并处或单处罚金。

五、不依法进行会计管理、核算和监督的法律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②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2.伪造、变造、编制虚假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②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③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④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处5年以下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编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处3年以上有期或拘役

  6.、其他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国有机关工作人员全民领导滥用职权对职工报复,处2年以下,严重2-7年有期;对会计等人员报复,处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玩忽职守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重大损失,3年以下,严重3-7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使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重大损失,处5年以下有期或拘役,特别严重,5-10年。

  7.税法 偷税占应纳税额10%-30%且数额在1-10,或给予二次行政处罚以偷税的,处3年以下,并处1-5倍罚金,占30%以上且10万元以上,处3-7年,并处1-5倍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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