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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各章节(重点章)易错问题总结(十一)

来源: 编辑:2006/03/23 00:00:00 字体:

  第十四章 企业所得税 考点问题总结

  前言:这一章是所得税中的重点章,更是本书的超重点章,基本上我认为内容为营业税的2倍,增值税的1.5倍。同样本章也是税法中所得税理念的入门章节,考试每年都要在15分左右,去年的分值相对比较小,只有13分,前两年均超过15分,我想也许是因为去年将增值税考察的力度非常大,相对减少了企业所得税的分值,当然只是本章的分值,如果包含3个所得税的话,将远远把增值税甩在后面了,呵呵。可见学好了所得税,就学好了税法的至少1/3的内容,而学好所得税部分的关键,就是要在企业所得税这章中掌握所得税的理念,找到学习企业所得税的感觉,本章迟迟未推出,是因为这章的内容过于繁杂,需要好久的归纳和总结,希望大家能够理解。~!以往总结都是凭记忆来完成的,这次本人专门把教材拿到了网吧,希望能尽可能的对本章所有的易错问题都总结到,这是因为,本章实在是太重要了~!!!!废话说了一大通,该开始了……

  1、公益救济性捐赠问题。注意直接捐赠给对方的不能扣除。一般企业在不超过调整前应纳税所得的3%扣除,金融保险企业扣除比例为1.5%.这里要注意区别一下,不是很难理解,但关键是调整前应纳税所得包括会计利润和视同销售,不能拿会计利润来直接计算,还要看看有没有视同销售,这里要注意了。另外记住全额扣除的四个项目1)红十字会2)农村义务教育3)老年服务机构4)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少年宫等。比较好理解,注意这四个项目未包括在3%的扣除基数里,遇到就可全额扣不用管。还有通过中国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向几个指定项目捐赠按照10%来扣除,这里要注意未通过或者通过文化发展基金会但不是向指定项目的捐赠只能计入3%的范围中扣除。其中指定项目有1)演出团2)文化历史馆3)文物保护单位。这里注意扣除限额和全额扣除以及10%扣除要分开计算,然后加和即为可扣除的捐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均可以全额扣除,这里对比记忆一下。

  例:某生产企业营业外支出中的公益救济性捐赠1000万,调整前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万,其中包括直接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100万,通过文化发展基金会向非盈利健身馆捐赠100万,通过非盈利团体向非盈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50万,通过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100万,间接向新建的青少年文化宫的捐赠100万,计算当期调整额

  解答:直接捐赠不得扣除,非盈利健身馆不属于文化事业捐赠,不得按10%扣除,非盈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可全额扣除。红十字事业捐赠可全额扣除,文化宫的捐赠不管是否新建项目也可全额扣除捐赠扣除限额=5000*3%=150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100-100-50-150=600万

  2、业务招待费扣除问题。按照销售收入净额作为扣除基数。超过1500万的,按照0.3%扣除,未超过的,按照0.5%扣除。这里注意销售收入的范围,它不包括固定资产租赁收入,除了三个特殊租赁收入外,这三个租赁收入为包装物出租收入,施工企业设备租赁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房产收入。其余租赁收入均不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这里和教材的例题有点矛盾,本人认为可能教材的例题未做改动,但前面的扣除基数说明已做改动,按照改动的为准。这里还要注意的是销售收入中包括了视同销售情况和营业外收入中的资产转让收入和包装物押金逾期收入情况,在此要特别引起注意视同销售,和资产转让收入,以及包装物押金逾期收入。理解了销售收入,就要继续理解销售收入净额了,这里的净额是销售收入减去折扣和折让的净额,注意折扣仅指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折扣销售额,不包括现金折扣,现金折扣可以理解为直接列支为财务费用,因此在这里不能再扣除。还要注意给购货人的回扣不能扣除,折让比较好理解,了解一下。其中我认为还要注意一点:特许权的使用权的转让收入不包含在销售收入中,在特许权使用费中填列,而特许权的所有权转让收入属于技术转让收入或者无形资产转让收入,要作为销售收入。

  例:某生产企业2003年固定资产租赁收入100万,视同销售收入200万,投资收益300万,特许权使用费400万,无形资产转让收入150万,给购货人的回扣50万,现金折扣60万,折扣销售额为1000万,其中包括折扣销售的折扣50万,包装物出租收入200万,包装物押金逾期收入30万。计算本企业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

  解答:销售收入净额不包括固定资产租赁收入,投资收益,特许权使用费,回扣不能扣除,现金折扣在费用中填列,不包含在销售收入中,销售收入净额=视同销售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折扣销售额-折扣+包装物出租收入+包装物押金逾期收入=200+150+1000-50+200+30=1530万业务招待费允许扣除额=1530*0.3%+3=3.459万元

  3、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问题。按照销售收入的2%和0.5%来计提。这是一般规定,记住特殊规定,十类企业的广告费可按照销售收入的8%来计提,其中软件开发和集成电子产品生产以及高新企业高风险企业的广告费可在经营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有多少扣多少,不受比例限制,这两点要注意一下。还要注意广告费的规定很严格,要满足三个条件1)有发票2)要是在规定的专门机构制作3)要通过媒体传播,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只能按照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来计算。还要注意的是广告费可以无限期结转下期扣除。这里意味着广告费都是可以扣的,只是不能在当期全部扣,但业务宣传费只能在当期扣除,未扣完的不得结转要注意一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前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扣除后可无限期结转下期扣除,这里是个特例~!

  例:2001年新办的某软件开发企业当年发生了100万的广告费,7万的业务宣传费,当年销售收入为600万,2002年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当期发生广告费200万,业务宣传费3万元,业务宣传费试计算该企业2003年时以前年度发生的可结转抵扣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解答:该软件企业2001年新办,当年起5年内的广告费可据实扣除,业务宣传费按照销售收入0.5%扣除

  2001年可扣除广告费为100万,可扣除业务宣传费为600*0.5%=3万

  2002年可扣除广告费为200万,可扣除业务宣传费为500*0.5%=2.5万

  2003年以前年度未扣除完的广告费为0,业务宣传费为0万元

  5、工资问题。要注意计税工资和实发工资的概念。税法允许扣除的工资是计税工资。不能按照实发工资来扣除。计税工资的计算有几种情况:1)一般情况下,按照每人每月800元可扣除。如果有些人高于800,有些人低于800,只要按照人数总和计算后实发工资未超过计税工资的,可以扣除。比如100个职工,当年计税工资总额为100*800*12=96万元,如果实发工资为90万,可全部扣除,不管有没有人超过800元,这里和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为计税依据区分一下。2)工效挂钩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可全额扣除,但有个条件,实发工资比上年工资的增长额未超过经济效益增长额才能全额扣,超过部分不能扣除。3)餐饮服务行业的提成工资可全额扣除。4)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可全额扣除,注意这里是唯一一个行业特殊情况,要注意符合软件开发企业的条件要自产软件销售收入达到总收入的30%,技术转让收入达到总收入的35%,并且是主营软件开发的企业。这里要注意一下。另外计入工资的范围也很重要,除了独身子女补贴,其他补贴均作为工资来看。从福利费中走的工资可不作为工资支出。然后注意几个特殊的情况,调动工作的旅费,安家费,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支出都不作为工资支出范围。还注意一下工效挂钩的计税工资是按照实发工资扣除,提取工资总额中未发放的部分不得扣除,下期扣除。

  6、借款费用问题。(1)向关联方的借款,超过本企业注册资本的50%部分的借款利息不能扣除,未超过部分的借款利息也不能高于同期同类银行借款利息,否则不能扣除。(2)借款费用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不少于5年的期间摊,注意这里不能一次性扣除。而且如果是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即允许折旧,不允许直接扣除。(3)因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直接扣除,不用计入投资成本,注意这里税法的规定出现了难得的宽松。(4)无形资产研发时发生的借款费用如果归集到了技术开发费用的,可全额扣除,但如果没有归集到开发费的,形成无形资产的成本,就只能摊销了。这里只要记住开发费就好了。凡是牵涉到关联企业的业务,均有严格的规定,注意一下。

  7、坏帐准备和坏帐损失问题。向关联企业的借款不能提取坏帐准备,这里要注意关联企业要是破产了,是可以确认为坏帐损失的,全额扣除的。坏帐准备计提基数为应收帐款的0.5%,不能高于这个数字,并且计提基数和会计已经做了统一。企业之间互相拆借借款和提供担保发生的损失不能扣除,这里要注意一下,一定要是通过金融企业的借款才可以确认损失哦。金融企业2001年前计提坏帐准备,应收未收利息发生的坏帐损失先冲坏帐准备,未冲完的可扣除。2001年后不提坏帐准备了,实际发生的损失可以扣除。这里没什么好说的,比较正常。但是金融企业发生的90天内的应收未收利息要计入所得额,超过90天的可以实际收到时确认收入计入所得额,这里和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是吻合的,结合起来记忆吧。看到后面的可以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比较记忆,从事租赁,信贷的外资企业计提比例为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的3%,这里注意还有应收票据,真不公平~!呵呵。

  8、资产评估增值问题。国务院的清产核资,不确认所得,可以提折旧,一切正常,不管了。产权转让当然要确认收入,这在股权投资和合并节中详细介绍了,在后面总结。股份制改造要评估资产,发生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不能扣除,这句话的意思其实就是折旧不能作为当期费用扣除罢了。这里和接受捐赠有点类似,可以据实调整和综合调整,看起来有点糊涂,其实道理很简单,能分别确认资产的折旧额的,可以分别据实调整已提的折旧,即调增所得额,如果不分项,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调整,同样是调增罢了。

  9、管理费问题。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不能扣除,这里要注意了,外资企业这里的规定是一样的。内资企业向总机构支付的管理费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这里是出题的地方,注意一下,和外资的比较,外资不仅可以向总机构支付管理费,向实际提供服务的机构也可支付管理费,并且均全额扣除。注意比较一下。

  10、配比原则问题。这里的所得税配比原则和会计中的配比原则有点不一样。它是指当期费用当期扣除,过期不侯,不能转到下期扣除,当然也不能提前扣除。至于举例,我认为关于今年新增的资产发生实质或永久性损失部分中反映的比较明显,当中规定了凡是当期非计算错误或故意不在当期扣除的损失,下期不得扣除。指的就是这么个意思吧。如果是税务部门的问题,那另当别论,当然允许弥补损失拉。这里可能会出客观题吧,估计出计算题难度大了点,呵呵,关键是不太好灵活运用,理解起来是没问题的。

  11、投资收益问题。

  (1)投资分回的利润是按照被投资企业税率计算扣除所得税后的净利润,如果投资企业的税率还要高些,则存在税率差额补税的问题,这个地方倒是好理解,关键是被投资企业可能存在定期减免税,什么两面三减半啊,什么几年内按多少税率征收啊,都属于定期减免。这里的定期减免税部分,投资企业可以不用弥补。

  例:投资企业税率33%,被投资企业税率15%,当期享受减半征收,投资企业收到分回利润100万,计算投资企业应补交的税款。

  解答: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实际是按照7.5%交纳税款后的净利润,先还原成税前利润100/(1-7,5%),投资企业只需要将33%和15%税率的差额部分补交税款即可,定期减免视同交税。即投资企业需要补税100/(1-7.5%)*(33%-15%)而不是100/(1-7.5%)*(33%-7.5%)这样计算下来就把被投资企业定期减免的部分也补税了,是不对的。这里用语言很难说清楚,但是只要理解了,就好办了。多花点工夫理解一下吧。

  (2)如果按照权益法核算,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则投资企业应当也确认为投资损失,但在税法中是不认这个损失的。应当调增回来。这里要注意一下。还有个问题,税法中规定的投资收益确认时间是被投资企业实际做分配处理时即确认所得。会计中的成本法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分配股利时确认收益,权益法中只要被投资企业实现了利润,即确认投资收益,则可以说税法中的投资收益确认时间比成本法早,比权益法晚,这里要理解一下。但在出题时可能会不考虑这点区别,一般权益法确认了投资收益,则税法也可确认投资收益,不然题目没法做了,但是权益法发生的投资损失不能扣除,这是一定要注意的。

  (3)投资企业将投资处置时发生的转让损失可扣除,这里建议和上面内容比较起来理解。转让收益当然也要确认为所得计算交纳所得税

  (4)被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的分配不仅包括利润分配,还包括非货币性资产分配,全部视同投资企业投资收益处理,这里要注意一下。按规定计算收益计入所得额。

  (5)难点:被投资企业的分配小于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时,投资企业确认为投资收益,这个没什么说的,很正常~!被投资企业分配如果大于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时,应视同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收回,应减少投资成本,这点好象与会计是一样,也没什么说的了。但重要的是被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的分配额大于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时,大于的部分应该视同投资转让收益,意思就是超过的部分不用还原,直接作为转让收益按投资企业税率纳税,这里是个出综合题的地方。当然考这个地方的可能性很小,毕竟和会计联系太大了,呵呵。拿出来大家注意一下就好了。

  例:A企业为投资企业,税率为33%,投资成本总计500万,被投资企业B税率为15%,当期享受定期减半征收规定。2003年B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共计100万,分配给A企业80万的利润,另分配给A企业价值620万,当期A企业无其他所得。计算A企业应纳所得税。

  解答: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企业的利润和非货币性资产应全部作为被投资企业的分配支付额。总分配额为700万,除掉被投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分配的100万后还剩600万,超过企业投资成本100万,应视同投资转让收入纳税。分回的80万利润应还原后补税,由于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还有20万未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中有20万视同被投资企业分配支付额还原后补税,剩下的400万为超过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但未超过投资成本部分,视同投资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待以后处置时作为确认投资收益的基数。本期暂不纳税。

  A企业本期应纳税额=100/(1-7.5%)*(33%-15%)+100*33%

  哈哈,没想到税法也能出这么复杂的题目,感觉很爽,真的。大家有疑问的话还可以指出,呵呵。

  12、佣金,手续费问题。保险企业的代理手续费按照实际收到的保费收入的8%来扣除手续费,注意这里是实际收到的保费收入,是要扣除无赔款优待的,即净收入,但在计算保险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时,是不能扣除无赔款优待的,教材中有明确规定,这里要对比起来理解记忆。这里实际上是对保险企业手续费扣除的放宽政策。而且是本年的新增部分,很有可能考哦~!对于佣金而言,为5%,这两个扣除比例应当结合起来记忆。而且是对个人的佣金不能超过本佣金服务金额的5%.即手续费是总体计算的,而佣金是分项计算的,这里要注意一下。

  13、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与修理支出问题。满足了确认为改良支出的三个条件的任意一个的1)支出超过原值20%;2)使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寿命2年以上;3)使固定资产的用途改做其他用。不管是否是修理支出,是否得到了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均作为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即资本性支出,不得当期全额扣除。提足折旧了的固定资产,分期摊销,未提足折旧的,增加固定资产价值。而且确认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视同非应税项目的劳务。这里是容易搞错的地方,而且如果题目要出难点的话,不排除会考这个地方,尤其是和流转税和所得税结合起来考,千万要注意一下,可以说是隐藏考点~!

  14、折旧问题。税法规定了折旧的残值和折旧期限,目的是规定每期计入费用的折旧不能太多。其中内资企业残值为5%,外资企业为10%,这还好说点,关键是折旧期限也有规定,其中非事业性单位的运输工具可提5年,但事业单位的运输工具可提10年。一般使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但税法规定一些特定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这里注意客观题。尤其要注意证券公司的电子设备和计入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的软件不得低于2年,集成电子生产企业不得低于3年。拿出来注意一下。

  15、资产发生实质性和永久性损失问题。这是新增内容,大家只要记住不管是存货还是固定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只要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视同发生实质和永久性损失。这里应该为实质性损失。如果无转让价值的,为永久性损失,无使用价值即无法制造出合格产品的固定资产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年限的无形资产视同永久性损失。原则上可以当期扣除,但影响太大了的话,可以分期扣除。对于投资的实质性和永久性损失,主要看被投资企业是否破产,是否停业3年并无法开业,是否撤销,但最终归结到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注意理解一下就好了。

  16、企业股权转让、合并与分立的问题。一般的股权转让即投资转让大家都能处理了。上面总结的很详细了。这里整体资产转让、置换,企业合并分立的问题。相信也是大家很头痛的地方,看起来很晕的地方。首先提出一个共同点,凡是未确认转让收益的,转让方要按照转让资产的帐面价值确定得到的股权成本而不能按照公允价值入帐。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业可以弥补以前企业的亏损。但分立后的企业只能按照接受的分立资产占全部分立总资产的比例来弥补亏损。注意理解。

  (1)整体资产转让,所得税中凡是资产转让一般是要将转让所得并入所得额交税的,但这里就出现了难得的特殊情况。首先,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为了获得接受方企业的股权。如果接受方企业支付股权和整体资产的差价,其差价不超过支付的股权的20%的话,则转让方可不确认转让所得,但得到的股权成本需按照转让的资产的帐面价值来确定。

  列个公式给大家看看:转让企业的资产帐面价值=接受方支付的股权+支付的补价

  (2)整体资产置换,这里是会计中的非货币性交易,但比会计中的处理要单纯简单。理论和上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太一样的地方。支付补价的一方其补价不超过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25%的,接受补价的一方不确认转让收益,支付的一方也不确认损失。

  列个公式:接受补价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补价方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注意这里是唯一一个25的比例的地方,其他情况均为20.注意换入资产的计价按照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为基础来确定。

  (3)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是为了得到合并后的企业的股权,合并企业支付的补价如果不超过支付的股权的20%的,被合并企业不确认为转让收益。这时合并企业可以弥补以前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如果确认为转让收益了,则不能弥补了。这里要结合起来记忆。

  (4)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是为了得到分立后的企业的股权,同上。分立企业支付的补价不超过支付的股权的20%的,被分立企业不用确认为转让收益,这时分立企业可以按接受分立资产占被分立企业的总资产的比例来弥补以前年度分立企业的亏损。

  (5)债务重组问题。这里是新增内容,也相信是本考点中最重要的吧。

  1)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视同销售,确认收益。这里不要忽视了视同销售的确定。

  2)债转股,债务人按照差价确认收益,债权人按照股权公允价值确认投资成本

  3)其他债权人作出的让步应该分别债务人确认收益,债权人确认损失。这里注意两方面都要调整。

  17、“三新费用问题”。这是个小点,比较简单,因为可全额扣除,注意一下加计扣除的规定,亏损企业不能加计50%的扣除,还要注意和去年教材的变化,去年只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才能享受,今年任何所有制企业均能享受,注意一下客观题。

  18、资助。赞助问题。非广告性质的赞助费是不允许扣除的。对非关联企业的科研机构资助是可以扣除的,这里结合起来记忆一下就好了。

  19、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确认的规定。是本年的新增问题。感觉不太好出计算,注意一下客观题,其收入的确认原则和流转税颇有些相似,只是注意预收款方式,按照预收款和收入利润率计算预缴然后年终汇算清缴,千万不要直接用预收款计算所得税,这里倒有点可能出计算题。还有一个要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包销方式销售的,按照包销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但如果提前付款了,按照实际付款时间确定收入。其他方式均为取得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当然要注意分成方式的销售确认,这是个普遍适用原则,分到产品时,即作为收入确认。外资这里要求的要更严格,只要合作方分到产品时,即确认收入。注意比较一下。

  20、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费用扣除问题。这也是新增的问题。相信今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题目是少不了了的。借款费用记住是全部可以扣除的,只是开发前作为成本扣除,开发后作为当期费用扣除而已。关键要理解几个不能全部扣除的项目:1)销售成本,按照已销售产品占总产品的比例扣除。这个其实很好理解,即未销售的产品分摊的销售成本要在销售后才允许扣除。2)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开发前会发生一部分,这部分直接计入成本扣除,开发后还会发生一部分,这部分和销售成本的扣除规定一样。分摊到已销售的产品中的可以扣除。3)提取的维修基金不能扣除。4)报废损失。只要记住要扣除赔偿的部分后作为当期损失。5)折旧问题。转作经营性资产才可提取折旧,注意转作经营性资产在房开企业中是视同销售的。当然销售确认时间是以产权转移为依据的。稍微注意一下。

  21、不得扣除项目问题。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但金融企业违约金可以扣除。回扣不可扣除,赞助不能扣除,前面已经提到,除了坏帐准备外的各种准备不能扣除,注意一下就好了。

  22、住房周转金问题。取消以前,企业销售房屋收入和折旧费用等计入了周转金,不确认所得,收入费用配比原则,既然没有确认所得,则房屋销售损失也不能确认为费用了,这里其实好理解。取消以后,房屋折旧可扣除,房屋收入取扣除费用成本后的净值确认所得等,比较正常,不说了。

  23、境外已纳所得税扣除问题。这里我觉得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但一定要注意在计算扣除限额时要按照境内境外所有的所得总额计算,不要分国家,分了国家虽然计算出来的数值是一样的,但是有问题,会扣分。关键注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的国家的所得,以及政府规定的援外项目的所得有减免税规定的,视同交纳,即扣除时不是按照实际交纳的税额扣除,而是按照国外未减免税时的税率计算出的税额来扣除。当然要以不超过限额为基础。这里切切要小心计算。

  24、税收优惠问题。

  相信也是大家最头痛的问题了,太多太杂,无法记忆,我在这里做个小小的归纳,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完全免征的项目

  1)学校问题,凡是涉及到学校的,一率不征,这里包括高校后勤,科研,自办工厂等。

  2)农村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型三产企业免征

  3)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单位联合其他企业转制为公司制企业中科研机构占50%以上的,免征,若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占50%或者两者共占50%的,减半,否则没有优惠,这里要注意比较记忆。

  4)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福利性生产企业,安置“四残”人员超过总人员的35%以上的,免征,未达到35%但超过10%的,减半征收。

  5)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初级加工的,免征

  6)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项目,有12个,我认为凡是上缴财政的收入,均免征

  7)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部分收入免征。主要有划拨收入,预算外收入,事业单位分得的所属经营机构的利润。社会团体接受的政府资助;以及接受的捐赠,收取的会费等。这里归纳起来就是政府划拨收入,分回所属机构利润收入,各项捐赠。注意这里是唯一接受捐赠不纳税的情况。

  8)福利彩票发放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免税,在营业税里面也是免征的。结合记忆。

  9)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当期未超过30万元的部分,免征。这里是很容易搞忘的地方,我看了好几遍书还是记不得,在出计算题时很可能考到的,多注意几眼记住吧。

  (2)完全减征的

  1)国家允许在香港上市的9个企业,减按15%,看一下就好了。

  2)乡镇企业减征10%,按照33%*90%来征收,注意合办的企业不享受此规定

  3)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超过10%未超过35%的,减半征收。这里比较容易忽视。

  4)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与其他企业联合组建成公司制企业的,而且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股权比例达到50%或者两者加起来达到50%的,减半征收。

  (3)定期免征的。

  1)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免征2年

  2)新办的咨询,信息,软件企业,免征2年

  3)新办的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1免1减半

  4)新办的劳动服务就业企业,安置待业人员超过总人员的60%的,免征3年,期满后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原企业人员30%的,减半2年,这里是唯一的“3免2减半”情况,呵呵,千万注意计算时的分母,一个是总人员,一个是原来的企业人员,不要算错了啊。~~!

  5)处理“三废”的生产企业,处理本企业三废的,免5年,处理其他企业的三废的,只能减免1年。

  6)“老、少、边、穷”的企业,税务局来决定减征或免征3年,注意客观题,一般不考,因为不确定。

  7)西部大开发。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企业,“两免三减半”

  注意搞上述企业建设的施工企业不享受这个政策,但可享受15%的政策。注意一下

  (4)定期减征的

  1)当然首先是西部大开发拉。处于西部地区国家鼓励产业的企业,这里包括内资和外资。是一样的,从2001年至2010年减按15%征收

  2)严重自然灾害,由税务部门确定减征或免征1年,记住1年就好了,不会考

  (5)技术改造国有设备投资这里要注意几个细节性的问题,

  1)购进设备的价款的40%从购置当年比前一年超过的应纳税额中扣除,即当年就要扣除了。扣除不完的以后各年按照比购置前一年的应纳税额超过的部分来补扣。但最多不得超过5年。

  2)注意这里是购置设备的企业的抵免

  3)注意财政划拨的收入不能作为该项目投资。不然不享受优惠了。

  25、优惠不可交叉问题。以上归纳的优惠政策,只能选择一项,比如选择了西部大开发,就不能选择技术改造国有设备投资优惠了,千万注意这一点。西部大开发的2个优惠属于同一种优惠,可以叠加,比如即适用于15%,又减半,则实际税率为7.5%

  26、内资企业对外投资发生的相关借款费用可直接扣除,注意这是今年的一大变化,这里和外资企业对比起来看,外资企业对内投资的收益可不作为收入计算所得税,相应的投资费用成本也不能扣除,因此外资企业的投资借款费用不能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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