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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问题解答

来源: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供稿 编辑:2004/08/18 08:51:24  字体:

税法

  1.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而教材p39页指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免税废旧物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否和旧货经营单位在增值税的规定上有所不同?

  答:他们的区别不在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与旧货经营单位,而是在于旧货与废旧物资的区别。一般理解,旧货还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如一件产品用一段时间后,将其销售,即为旧货;废旧物资几乎没有使用价值,只能另作他用。

  2.购进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可否列举例子进行解释?

  答:非应税项目,就是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如将外购的材料用于本企业的基建工程,没有用于生产商品,其外购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

  3.进口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的次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而关税的纳税期限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是否有误?

  答:请查看教材第49页、62页、103页、160页,进口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和关税的纳税期限一样,均为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4.教材p122页指出了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如果是建筑装饰企业发生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货物,且为单独核算,是否应一并征收营业税?

  答:建筑装饰企业发生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货物。如果属于兼营行为,又实行分别核算,应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如果属于混合行为,且建筑业劳务收入大于收入总额50%的,征收营业税。

  5.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中,广告费是可以全额据实扣除还是同内资企业的做法一样?

  答: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广告费用的扣除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征管中,只要是真实的广告费用,取得的凭据也是合法的,一般都全额扣除。

  6.企业将资产类货物用于本企业生产用固定资产的修理,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如果资产类货物属于自产的产品或加工收回的产品,用于本企业生产用固定资产的修理,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相关税费。

  7.教材p412页指出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但紧接着在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中指出滞纳之日为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是否有误?

  答:教材表述没有错误,请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前者所说“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属于一般规定。后者说“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为计算税款滞纳的起止时间。在具体计算某纳税人的滞纳金时,税款滞纳的天数应从税款届满次日起开始计算。

  8.企业将资产类货物用于本企业属于管理费用范围内的项目,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如果资产类货物属于自产的产品或加工收回的产品,用于本企业属于管理费用范围内的项目,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相关税费。

  9.企业将购买的本来用于生产的货物改用于管理工作,该货物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即该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要从企业的进项税额中转出?

  答:企业将购买的本来用于生产的货物用于管理工作项目的,该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应从企业进项税额中转出。

  10.企业将自有钢材用于办公楼的维修(管理用办公楼),该维修部增加办公楼的价值,所用钢材是否作为“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所提问题可能出现两种情况:如果钢材是自产或加工收回的,用于办公楼的维修,作为“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钢材是外购的,用于办公楼的维修,则不视同销售,将钢材所负担的进项税额转出即可。

  11.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只要“售价>原值”就是“增值税应税固定资产”?这里的“售价”是收取的全部价款还是收取的全部价款/(1+4%)?

  答:“增值税应税固定资产”,不是以售价的高低来决定的,而是指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或者说可以移动的固定资产,如机器、汽车等。如销售的房屋,就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固定资产,房屋虽然属于固定资产,但对其销售应当征收营业税。

  对其“售价>原值”,应该是收取的全部价款。

  12.印刷厂印图书,纸张由印刷厂提供,出版社仅支付印刷费,该业务是否属于委托加工?印刷厂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是印刷费还是印刷费加纸张价值?

  答:是否属于委托加工,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印刷厂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是印刷费加纸张价值。如果印刷费中已包括了纸张的价值,增值税销项税的计税依据也可以是印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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