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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事关纳税信用,12月31日前申请!

来源: 中国税务报新媒体 编辑:那个人2023/12/19 16:02:36  字体: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如果您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别忘记在12月31日前申请复评哦~

提醒!事关纳税信用,12月31日前申请!

什么是纳税信用管理?

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税务机关每年依据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四个维度,对企业纳税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B、M、C、D五级。税务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与服务。评价年度为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什么是纳税信用复评?

纳税信用复评具体指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部分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或直接判级有误或属于非自身原因导致,而采取的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什么时间可以申请复评?

1. 已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即结果发布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2. 新设立纳税人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怎么申请纳税信用复评?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一式两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信用补评、复评、复核和修复

一、纳税信用补评

1、适用情况:纳税人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等原因未予纳税信用评价,可待上述情形解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纳税人对当期未予纳税信用评价有异议,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

2、申请时限

评价结果公布后的任意时间

二、纳税信用复评

1、适用情况: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部分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或直接判级有误或属于非自身原因导致的。

2、申请时限

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

三、纳税信用复核

1、适用情况: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

2、申请时限

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

四、纳税信用修复

1、适用情况: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纳税信用修复的前提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年度评价结果无异议,如有异议,应先进行纳税信用复评后再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2、申请时限

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纳税人,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纳税人和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主管税务机关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4.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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