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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解析建筑企业不同用工方式财税风险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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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解析建筑企业不同用工方式财税风险及应对

价 格:¥127.2日常价:¥159.0

课程形式: 录播课课时数:1.3227777课时所属类别:建筑/工程学习期:180天

课程收益:本次课程基于施工企业4种用工方面的纠结点从“业务法务税务财务”四务融合予以切入,辅之以真实的司法判例实案分析施工企业在人工费处理方面的痛点和难点,既有学员实务操作过程中和包工头结算的“结算单”,也有真实司法判例,本次课程对于包工头“结算单”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采取必要的专业的方式进一步优化,堵塞可能产生的风险含税务风险,便于学员落地实操;在真实的司法判例当中挖掘“业财法税”四务融合的实操要点,从其他企业实操错误当中汲取教训,避开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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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老师

梁石

梁石

正保开放课堂特邀实战讲师,正保会计网校《建筑施工企业全盘财税核算和纳税筹划》&《房地产企业三大税种及合同控税》主讲老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税务顾问,是实战型的企业管理创新者。从业近30年,欧资企业背景,深谙建筑房地产企业的营改增政策,同时有数十场诉案经历和10多个项目的结算审计谈判经历及20多个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经历,助你解决建筑房地产企业的痛点和难点,并授予您实操秘笈。曾先后就职于大型国有建筑房地产企业集团,以及较大规模的民营商业地产企业集团,一直在建筑房地产行业财税实战一线深耕细作,致力于该行业规范的财税核算,参与企业的合同审定,对经济合同涉税统筹和法务研究,从诸多诉案和税案当中汲取教训,避免税务雷区,也是能够把证据链思维方式嵌入到日常的财务管理当中,为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前瞻性准备。善于从细节入手把控涉税涉诉风险并大手笔地进行涉税筹划,先后为多家房地产企业提供管理和咨询服务,为相关顾问企业节税数千万元,是建筑、房地产企业的财税法务实战讲师,常年笔耕不辍,已先后在省市级期刊上发表论文3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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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安排

录播课程表 视频开放时间说明
课前引导视频 本课为录播课程,报课后即可学习录播视频,学习期180天。
实案解析建筑企业不同用工方式财税风险及应对(1)
实案解析建筑企业不同用工方式财税风险及应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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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大纲

【课程简介】

施工企业核心成本无外乎“人材机”三大部分,其中人工费占比通常在20%-35%,具体比例因为项目而异。但是,对于取得该成本的合法票据/计税成本票据方面,让很多施工企业进退失据:工资单?分包发票?劳务派遣公司代开发票?包工头到税局代开发票?本次课程全面系统用实际案例包括税企争议的案例,还有诉讼判例予以剖析,让您一目了然。

本次课程基于施工企业4种用工方面的纠结点从“业务法务税务财务”四务融合予以切入,辅之以真实的司法判例实案分析施工企业在人工费处理方面的痛点和难点,既有学员实务操作过程中和包工头结算的“结算单”,也有真实司法判例,本次课程对于包工头“结算单”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采取必要的专业的方式进一步优化,堵塞可能产生的风险含税务风险,便于学员落地实操;在真实的司法判例当中挖掘“业财法税”四务融合的实操要点,从其他企业实操错误当中汲取教训,避开雷区,让您轻松听课当中茅塞顿开,豁然开朗。

【课程大纲】

【1】四种用工方式总括

要点1:工程造价当中的“人材机”的组成

要点2:四种用工方式下的四务融合:合同,入账凭证/税收凭证(或发票),税种,税率/征收率)、会计科目的使用及核算

要点3:每一种用工方式存在的风险

【2】劳动合同方式

要点1:劳动合同方式的要点

要点2: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财税要点

要点3:合理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点

要点4:异地项目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3】劳务分包方式

要点1:劳务分包的3种存在形式

要点2:劳务分包合同及风险应对

要点3:诉案分析:违法劳务分包合同的后果

【4】包工头代班承包协议方式

要点1:实案分析和包工头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或《内部结算单》常见问题及风险应对

要点2:实案解析包工头代开发票涉税税种

要点3:实案解析包工头代开发票注意事项

【5】劳务派遣方式

要点1:劳务派遣方式下的业务关系的四务融合(利益攸关方的涉税处理,发票开具)

要点2:司法判例:无真实交易下的劳务派遣,是虚开获刑,典型的违背“四务融合”

要点3:劳务派遣和劳动合同之用工方式下差异要点

要点4:劳务分包和劳务派遣之用工方式下差异要点

【6】诉案当中的财税问题——工程项目当中,因为会计核算,工资薪金VS劳务报酬,法院判令企业补缴个人所得税606万元的巨额税款,该案对于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案例背景】(2014)沈和行初字第0xx84号,工程项目:母公司(浙江X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辽宁承接XX时代广场工程,交由原告(浙江XXX建工集团(沈阳)有限公司)具体完成施工任务,对于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发放报酬合计人民币: 42,800,261.00元,最终被税务稽查局认定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原告浙江XXX沈阳公司且未扣缴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6,060,776.12,处未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一倍罚款,二者合计1,200万元,占造价约4%。

(1)2010年实发劳务费11,614,699.00元;

(2)2011年实发劳务费13,039,000.00元;

(2)2012年实发劳务费18,146,562.00元。

更可怕的是,如果如果最终被认定没有代扣代缴个税,相应报酬42,800,261.00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必然导致调增对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所得额,意味着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1,070万元 (42,800,261.00*25%)。

因此,每一个司法判例当中都暗藏很多涉税地雷和经营风险,我们通过对实案分析,让我们看到案涉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核算上如何进一步规范,同时,从二审判决结果也能够看到税务局部分人员业务水平上有明显的误区。

要点1:母公司授权子公司完成母公司中标的工程项目涉及到的财税问题

要点2:发放建筑工人的报酬时,子公司账务处理过程中没有使用“应付职工薪酬”被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

要点3:取舍建筑工人取得报酬的属性“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薪酬”四务融合重要性?

要点4:二审法院基于《劳动法》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结合建筑业的特殊性,重新认定建筑工人和上诉人(一审原告)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合同关系”

要点5:该案如果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发布之后,如何处理其中的个人所得税?

学员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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