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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来源: 青海会计信息服务平台 编辑:小木2020/01/03 17:45:07 字体:

青海省公布了《青海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新的标准变化较大,请大家仔细阅读,提前准备!

青海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为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更好服务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则

一、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在职在岗且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具备规定的学历,取得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符合报考或晋升高一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本条件、资格资历、业绩成果等要求的在职会计人员,可报考或申报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会计人员职称层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三、初级、中级资格通过考试方式取得,高级会计师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取得,正高级会计师通过评审方式取得。

四、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会计人员职称评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热爱会计工作,诚实守信。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熟悉和掌握本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恪守职业道德,潜心钻研工作,模范履行岗位职责,能为本部门或单位经济发展提供决策服务;

三、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

四、从事会计工作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任现职内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称职)及以上。

最近5年内因会计工作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不得参加申报。本人所在单位最近5年内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工作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加申报。

第三章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满5年。

二、申报高级会计师

(一)具备博士学位,在青工作满1年,能够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申请认定高级会计师。

(二)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后,受聘会计师职务或从事注册会计师相关工作满4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后,受聘会计师职务或从事注册会计师相关工作满5年;

(四)具备大学专科、中专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后,受聘会计师职务或从事注册会计师相关工作满7年。

(五)取得审计师、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统计师的人员并从事会计工作,聘任相应职务且同时达到上述学历资历要求。

第四章 评审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从事会计工作满15年以上,成绩显著。

(二)任高级会计师职务以来,工作能力和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其他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工作;

2.主持一定规模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工作;

3.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或高级项目经理职务;

4.主持完成过本专业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

5.在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推进会计信息化、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和参与单位发展决策中,解决了重大问题或关键性的业务问题,专业能力得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肯定。

(三)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期间业绩成果要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的本专业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或市(厅)级二等以上奖;作为主要参与者(前2名)完成的本专业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研究成果二等奖;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前2名)完成省(部)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验收结论或结项验收);

3.主持厅(局)级或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等方案拟定,提出的建议、措施或方案被采纳实施且效果显著(由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实施效果证明);

4.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实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加强财务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推广;

5.主持制定大中型企业重大财务管理制度,强化经济核算和管理,使企业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级以上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得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6.作为注册会计师连续执业期间,主持过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或主持过多项重大财会咨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专项审计业务,且每年出具的相关报告1份以上;

7.作为主要完成人,起草编制的调研报告,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8.撰写3篇以上财务(市场、成本、营销、预算、决算)分析报告,报告数据准确,结论被厅(局)级以上有关决策部门采纳;

9.在会计管理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率先在全省取得先进性、重大性、效果显著的会计管理成果,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推广;

10.在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在企业集团或行业部门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11.获全国先进(杰出)会计工作者等称号、青海省优秀专家称号,或被聘为全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会计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及专业组织的委员以及全国或全省管理会计咨询专家;

12.申报人员提交的2篇具有代表性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或出版的1部专著(通过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论文鉴定、现场答辩合格)。

二、申报高级会计师

(一)通过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会计人员。

(二)任会计师职务以来,工作能力和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能担负大中型企业和一定规模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2.主持制定过大中型企业或一定规模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规范、办法等;

3.主持所在单位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工作,或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等会计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

4.参与单位经营管理,能对所从事的财会工作或分管范围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有独到见解的建议,为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专业能力得到单位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肯定。

(三)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任会计师职务期间业绩成果要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在财务、会计等领域某个方面有前瞻性研究成果,对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得到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2.在管理会计建设和推广中发挥重要作用,大幅度提高企、事业单位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并得到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3.牵头或具体负责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梳理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分析风险隐患,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有效实施;

4.具备较高的财务分析和市场分析能力,在增收节支、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等方面成效显著,得到部门或单位的采纳和推行;

5.作为主要执笔人参与制定部门或大中型企业的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操作规程或发展规划,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批准实施,须有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的认可;

6.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大中型企业或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检查、审计、评估等项目;

7.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人员参与县级以上财会研究课题,研究报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际应用价值;

8.在会计师事务所等会计中介机构从事中介业务,参与过2项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或参与过3项以上重要财会咨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业务,或作为注册会计师连续专职执业5年以上;

9.青海省高端会计人才,或专业业绩突出,被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评为先进个人;

10.公开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论文或出版1部以上专著(通过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论文鉴定)。

第五章 破格条件

(一)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按程序由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获全国先进(杰出)会计工作者等称号者可提前2年申报正高级会计师。

(三)主持完成的财务、会计类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者可突破学历要求或提前2年申报正高级会计师。

第六章 评审程序

一、单位考核推荐。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设置要求,对符合条件拟申报的人员进行全面审核,切实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并在申报人员个人承诺基础上提出审核推荐意见(事业单位需经专业技术岗位主管部门同意),并在单位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材料报送审核。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按要求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初步审核通过的,进入评审程序。

三、组织专家评审。按照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厅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评价标准和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论文鉴定、申报人员现场答辩、评议评审。评审通过人员进入公开公示程序。

四、经公示无异议,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后颁发证书。

第七章 附则

一、本《评审标准》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满实足年限计算。

二、本《评审标准》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三、本《评审标准》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0令)规定,撤销其职称,并计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3年内不得参加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或证明;

(二)论文或论著造假或抄袭;

(三)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四)严重违反财经纪律;

(五)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本《评审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能解释。

六、本《评审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评审标准》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标准》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职称改革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中,如遇有关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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